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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新闻网

2016-04-21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多样化、智能化的特点,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也层出不穷。官渡区检察院在办案中深化未检工作制度,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同时,引入心理评估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做附条件不起诉等机制,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保护未成年受害者

  2013年7月26日,13岁的女孩张某某经历了她人生中噩梦般的一天,20岁的男子朱某某喝完酒后对她实施了强奸。案件移送官渡区检察院审查后,将朱某某起诉至官渡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收到判决后,官渡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量刑畸轻,并提起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不仅仅是对失足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更需要保护。”官渡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张欣欣说,现实中,未成年受害者并不少,张某某只是其中之一。张某某一案中,案发后,朱某某很快便被抓获,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搜集到大量证据证实朱某某的罪行。但朱某某的家属以被告人朱某某智商有问题为由申请对朱某某进行司法鉴定,在昆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委托下,经鉴定,朱某某属轻度智力障碍,作案时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法院在审判中,仍采用了朱某某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某智力低下,案件属于偶发,朱某某并没有预谋,且朱某某悔罪表现好,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

  收到判决后,官渡区检察院认为法院的量刑畸轻。“朱某某并无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强奸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件承办检察官说,法院的量刑明显没有考虑到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少女张某某所遭受的身心创伤。针对一审判决,官渡区检察院提出了抗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改判朱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对犯罪分子处以重刑或许改变不了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但至少能抚慰孩子幼小的心灵。”检察官说,在强奸幼女案件频发的今天,如对这种行为轻易放纵,将让刑罚作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失去作用,更加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一对一帮扶挽救失足少年

  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实践中对少年司法干预的主要目的是“康复”而非“惩罚”,官渡区检察院在实践中尤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挽救。去年,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官渡检察院探索实施了案件“繁简分流”办案制度,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两抢一盗”等案件大多被分流到“简类”案件中。但有一类案件除外,那就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所有的案件中,不管案件大小,只要涉及未成年人,一律都是‘繁类’案件。”张欣欣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仅要慎重、要深挖、要细腻,对初犯、偶犯、性质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能不起诉的尽量不起诉,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也是在检察官的帮助下,目前为止,已经有不少曾经涉案的未成年人成功回归社会。曾经犯抢劫罪的任某某就是其中之一。“案件发生时,任某某未满16周岁,而且我们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任某某是被他人指使和威胁,才抢劫了同村的医生。”检察官分析,任某某作案的很大原因是由于对其行为和后果的认知不足,加之不良同伴的引诱,使得任某某为了所谓的“面子”和“义气”,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但任某某到底是不是坏孩子?为了评估任某某被挽救的可能性,官渡检察院聘请了心理学专家郝万胜教授对其进行心理评估,专家经过与任某某谈话,做相关的测试,访谈任某某的家长、老师、同学和邻居,考察任某某在看守所内的表现,综合评估结论为:任某某没有相关的心理、病理证据证明其有精神病的症状;其在家、在校,包括在看守所的表现,没有明显的青少年品行障碍的特征。

  最终,官渡检察院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造成的后果,参考专家的评估意见,对任某某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帮扶失足未成年人,官渡检察院采取“一对一帮教”的模式,一对一帮教是官渡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量身定制的工作办法。为了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早日回归社会,官渡检察院专门成立帮扶小组,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客观因素,走访调查其家人、朋友、同学,并邀请心理咨询专家参与其中,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成为累犯、惯犯的概率,并结合案件性质,依法做出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的处理。

  “只有对症下药,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才会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张欣欣说,未检工作是一项充满阳光和希望的事业,公诉一科的少年司法就是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机制创新,从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个案采用不同的办案方法,多种机制联动,力求让每一个未成年被害人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让每一个涉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最有力的挽救。

  昆明日报 记者 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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