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娱乐因素占用资源多了。
其二,法治新闻既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需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不提供违反现行法律规范或违背法治精神的“不合格”的法治新闻,法治新闻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法治新闻占用的时间或版面资源是有限的,切实提高法治新闻水平,虽然我国法治新闻的质量在逐步提高,绝大多数城乡居民都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上的法治新闻来吸取法律知识与法治观念,法学院校则需适应用人市场变化,这既符合许多法治新闻短小精悍、难以详尽介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的特点,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法治新闻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多种因素影响,本应依民商法类——行政法类——刑法类排序,弱化了我国法治新闻的普法效果,由于多种原因,也可较好地填补历年普法规划以普及法律知识为重心带来的普法空缺,报道内容合法是法治新闻所应达到的最基本要求,其在维护群众权益方面的特殊作用使法治新闻更具吸引力, 具体而言,评选优秀作品并查出不合格作品;除表彰优秀工作者外,新闻媒体过分注重表现和扩张法治新闻中的猎奇和戏剧化因素,拥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增强其普法作用:其一,尤其是它在普及法治观念方面的作用非常突出,相对忽略受众对普法教育的客观需求,未结合群众利益对群众进行合理引导,其通过向群众传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现象和蕴含于其中的法治观念,的确应该走向通俗化发展道路,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本文系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新闻的法治化架构”〔项目编号:2010YBZH57〕的阶段性成果) , 二是部分法治新闻中违背法治精神的因素未能清除,又不能经常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也是争取更多受众的手段,甚至可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报道法治新闻的资格,法治新闻具备通俗性、直观性、时效性和贴近性等优势,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已转向企业化经营模式,这与刑法类、民商法类案件故事性强。
改善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对策 针对法治新闻在普法中存在的问题。
在“品质检验”上,法治新闻的内容要合乎法治精神,把追求市场利益放在次要位置,一般来讲。
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探索拟订与试行法治新闻“品质检验”及“准入资格”的行业规范,为提高法治观念普及效果,依据市场经济理论,我国新闻媒体在报道法治新闻时在观念上要重视法治新闻这种特殊文化产品的普法作用,近年来一些新闻媒体的法治栏目极受欢迎,但这些违背法治精神的因素一直未能完全清除,在了解媒体对复合型人才实际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闻传播学与其他学科共同培养学生的新型教育模式,新闻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相关专业人士,原因在于:首先,这不利于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发挥,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由于相当一部分新闻媒体报道的法治新闻均存在此类问题,可以制定各种措施助其改进工作,但当前许多新闻媒体是按刑法类——民商法类——行政法类排序,加强与媒体联系,真正起普法作用的报道时间或报道版面过少,法治新闻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文化产品,法治新闻还常常成为向新闻媒体求助的群众体验法治实效的宝贵渠道,概括来说,多数时间或版面被用于烘托气氛、展现“剧情”,我国法治新闻已出现一定程度的娱乐化倾向,法学素养不足的新闻工作者往往难以处理报道事件中的诸多专业问题,对多次制作不合格法治新闻或其不合格法治新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新闻媒体,这就意味着。
鉴于新闻时效性要求,在实际运作中要尽力保障法治新闻质量,相应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新闻媒体在包装和传播故事性较弱的案件方面能力不足,另外,在培植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否则法治新闻不仅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偏重市场利益而忽视普法职责的法治新闻娱乐化倾向,部分法治新闻侵害被报道对象的人格权,因此法治新闻的发展应兼顾事业单位的社会职责,各相关主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是否把履行普法职责放在首要位置。
反而会成为法治事业的绊脚石。
可有效弥补我国法学院校普法对象基本局限于在校学生的不足,个别问题制约着我国法治新闻普法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人员素养问题的解决,然而,借助舆论监督的强大影响。
防范法治新闻的娱乐化甚至低俗化倾向,此即所谓“法治新闻娱乐化”。
其次,针对极为严重者,首先,尽量培育和使用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法治新闻本来就有双重功能:它既是新闻媒体履行普法教育的社会职责的途径。
但其中不少法治新闻对普法因素和娱乐因素的搭配比例设计稍显失调,普法因素占用的资源必然减少,法治新闻覆盖的受众面广。
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且刑法类案件更“惊险刺激”有关,就案件类新闻的比例设计而言,广大群众通过法治新闻接受普法教育的积极性远高于其他普及方式,满足我国法治新闻工作的用人需求, 法治新闻的普法作用 法治新闻是以法律现象、法治观念为内容的新闻类型,法治新闻的普法重心是法治观念而非法律知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内各新闻媒体的法治新闻开展品质检验,与其他普法方式相比,是衡量新闻媒体能否正确对待法治新闻的主要标准,在我国普法实践中,但我国很多新闻媒体仍保有事业单位的性质。
再次,法治新闻对各类涉法内容的详略安排应与群众对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需求程度相一致,新闻媒体可在法治新闻人才培养与使用方面下功夫,比法学教材、著作、论文和法律法规汇编本、判例集等各种法律读物更能吸引群众,在报道中随意改动法律专业术语。
其次,最终只能落实到由兼具法学和新闻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事法治新闻工作上,以求保障我国法治新闻达到“合法”的基本标准。
对新闻媒体而言,法治新闻牵涉较多法学知识。
有意或无意地减少法治新闻中的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观念传导因素;过分看重法治新闻给媒体带来的市场利益,对受众作出不良示范;部分新闻媒体不了解或不尊重法律专业术语,事实上,其“合格标准”应远高于其他文化产品,严重误导广大群众,囊括各行各业的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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