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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剑拔弩张的诉讼 揭开虚假诉讼的黑幕

2017-01-10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法治在线 点击: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光华通讯社,我是主持人赵净。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得胜诉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时有发生,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呈现多发势头。在黑龙江大庆市就疑发生了类似事件,一个由借款引发的诉讼引起了各大媒体的关注,这个案子是否另有隐情,今天,此案的代理人柳书咸先生来到了我们光华社演播室,让我们听听他怎么说。
主持人:柳先生,您好
柳书咸:您好,主持人。这起虚假诉讼案,曲折离奇非常人所能料。从范洪春的诉状可以看出,本案发生在2014年5月12日。
主持人:你时间记错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审限是6个月。怎么可能是2014年的案件?
柳书咸:不错,本案已经过大庆市红岗区法院一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商终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撤销了红岗区法院(2014)红商初字第54号判决,发回红岗区法院重审。
主持人:您能不能详细介绍一下诉讼过程?
柳书咸:这要从范洪春的第一次诉讼谈起,范洪春的诉状称:2011年7月6日,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指派大庆东方嘉禾项目经理王家军向原告借款49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田海为担保人,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年,借款用于大庆市万峰路98号东方嘉禾二号商业区工程施工。借款当天原告认为借款数额巨大,担保人田海虽在大庆市有正式工作,但担保能力不足,故要求被告泓建黑龙江分公司,增加担保,被告黑龙江分公司又找到被告人王晓春为该笔借款进行了担保,三方签订了书面担保书。
根据这份诉状的陈述,可以确定以下几点:
1、借款时间是2011年7月6日;
2、担保时间也是2011年7月6日;
3、担保次序是先田海担保,后王晓春担保;
4、借款数额是490万;
5、是一次性支付,因为诉状称是“借款当天”;
6、因为是一次性巨额借款,不可能是现金支付,只能是银行转帐,或者现金支票
    根据以上情况,我便从付款方式入手,当庭向范洪春发问,“除了借据和担保书有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借款存在”,范洪春的回答是,“没有”。
主持人:既然没有银行的转帐或现金支票,没有借款事实的证据,法院没有判其败诉吗?
柳书咸:没有。因为假担保人王晓春在庭审中证实,这490万借款,都是范洪春为王家军支付的水费、电费、材料费、塔吊、工人工资,他还证明是他汇总的。
主持人:王晓春说的是真的吗?
柳书咸:当然是假的。因为该工程付总指挥姜立铸证实,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是2011年8月份,也就是7月6日前不可能产生490万水费,电费,人工费,材料费。也就是王晓春作的虚作陈述。
主持人:那法院怎么判的呢?
柳书咸:红岗法院不但没有追究王晓春的伪证责任,反而判决范洪春胜诉。
主持人:你们上诉了吗?
柳书咸:上诉了,而且没有悬念。所以就发生了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红岗区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一幕。
主持人:这次重审,红岗区法院有什么不同吗?
 
柳书咸:不但没有接受教训,反而变本加厉。因为法院与范洪春已形成利益共同体,唯有制造虚假诉讼等才能实现法院利益最大化,才有资格与范洪春坐地分赃。
主持人:您有什么证据呢?
柳书咸:红岗法院的枉法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据,该判决的种种反常,大量矛盾,证明了我的结论真实,所言不虚。
主持人:都有哪些反常,哪些矛盾,哪些错误呢?
柳书咸:判决书数额不对,200余万元加182万元,≠490万元。
主持人:200余万是个概数,概数与实数是无法相加的,判决书真的这样判的吗?
柳书咸:千真万确。一审判决称:原告与案外人王家军是否存在真实的490万借贷关系。……原告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发生多笔取款记录,共计200余万元,结合裴宝辉、刘武军二人存在借贷关系,借款金额共计182万元。以上综合证明原告与案外人王家军存在真实的490万元借贷关系。
主持人:您对范洪春提供的这些证据和证人证言质证了吗?
柳书咸:开庭前后总共用了三个半天,全部用在我对伪证的质证上。每一份伪证和证人证言都被我驳得体无完肤,都被我问得哑口无言。但判决书却没有真实反映上诉人的质证意见,如同上诉人没有参加开庭,全部由合议庭自说自话,枉法进行所谓的综合认定。
柳书咸:根据范洪春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490万借款是由5个人的借款构成的。范洪春4笔共计259900元,赵玉秋30笔共计1965489元,两人合计2225389元,其中1416400元分多次直接借给王家军;裴宝辉借款122万元;刘武军借款60万元;常伟160万元。共计4836400元。
主持人:您对范洪春提供的这些证据有没有分别质证?
柳书咸:首先我对范洪春和赵玉秋提供2页交易流水表,和6页银行卡借记卡明细单进行时间质证。先排除7月6日以后的,再排除2011年5月29日以前的,因为7月6日是写欠据的时间,5月29日是该工程签合同的时间,经过排除,真正符合时间条件的只有11笔,428700元。其中赵玉秋6月10日2笔共99800元,6月26日一笔60000元,6月27日一笔8000元,7月4日一笔2000元合计177800元;5月31日一笔49900元,6月|日两笔共4000元,范洪春6月8日一笔2000元,6月17日一笔100000元,7月4日一笔90000元。
主持人:这些符合时间条件的428700元你认可吗?
柳书咸:不认可。
主持人:为什么?
柳书咸:因为取款人不对,都不是郭峰取的。
主持人:为什么取款人为须是郭峰,而不能是其它人呢?
柳书咸:因为仅凭这些取款凭证是证不了这些取款都是借给王家军的,所以范洪春就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郭峰,他当庭证明,每一笔钱都是由其代取,送到楼上行长办公室交给王家军的,因为银行取款制度,不是本人取款,而是他人代取,必须有代取人的身份证信息,即使是取款机代取也应当有录像,而这11笔没有一笔有郭峰代取的证据,故这200余万元借款全部是虚假的。郭峰向法庭作了伪证。
主持人:您对裴宝辉借款122万元是怎样质证的?
柳书咸:对于裴宝辉提供的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黑0691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因为没有一个字涉及本案,也是与本案无关的无效证据,所以我就当庭向裴宝辉发问,你有没有当时借款的原始证据?我又问你说2011年多次借款给范洪春,第一次是什么时间,借款多少?裴宝辉的回答是,家中有账本,记录着每一次借款。
主持人:裴宝辉向法庭提供原始账本了吗?
柳书咸:没有。我要求裴宝辉提供原始账本,并按照最高院 《民间借贷案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关于“应当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填写《裴宝辉借款履行过程一览表 》但是裴宝辉并没有填写一览表,更没有提供原始账本,故裴宝辉所谓122万借款也是虚假的。
主持人:对刘武军的60万元借款,您是怎样质证的?
柳书咸:鉴于刘武军在法庭作伪证时称:2011年5、6、7月份借钱给范洪春,多次借款60万元,现在还欠10多万。上诉人要求当庭出示借款的原始借据,原始取款凭证,原始还款凭证,但刘武军半个字也提供不出来,足以证明这60万借款也是虚假的。
主持人:对常伟160万借款您是怎样质证的?
柳书咸:对于范洪春向法庭提供常伟的虚假证词,证明其2011年夏季多次借款给范洪春共计160万元,法庭虽然没有采信,但并没有从总数中减去160万,自相矛盾。
主持人:那您认为判决书有哪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呢?
柳书咸:既然是虚假诉讼枉法判决,肯定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我且分析几个重点矛盾之处。判决书既然认定200余万元取款发在借条签订前后,为什么不剔除借条成立之后的,为什么不剔除施工合同之前的?这是第一个矛盾。
    判决书既然认定郭峰每次帮原告取款,为什么不依法要求其提供每次帮助取款的证据?(取款时的录像,和身份证信息)第二个矛盾之处。
    判决书既然认定裴宝辉家里有帐本,为什么不通知裴宝辉提供原始帐本,确认122万元借款之有无。这是第三个矛盾之处。
判决书既然确认刘武军“2011年5、6、7月份借过钱,多次借款60万元,现在还欠10多万”,为什么不责令其提供原始的借款凭证、取款凭证、还款凭证?在没有一个字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怎么能认定借款60万的事实?况且刘武军和裴宝辉都不是一般的证人,都自称是实际借款人,如果真有借款事实的存在,手中必然持有2011年的原始借据,既然提供不出原始证据,有理由推定是伪证。这是第四个矛盾之处。
判决书既然对常伟借款160万元的借款不予采信,为什么不在借款总数中减去160万?为什么实体上采信,形式上不采信?范洪春是把常伟160万,是包含在490万之中的,既然对常伟的160万不予采信,就应当从总数中减去这160万,这是第五个矛盾之处。
   判决书既然采信了王晓春的陈述,490万元是由水电费、水泥款、工人费,租塔吊费用构成的,为什么又采信范洪春这一次的伪证,即范洪春、赵玉秋借款1416400元,裴宝辉借款122万元,刘武军借款60万元,常伟借款160万元。二者冰炭不同炉,必有一伪。为什么拒绝组织双方对质?这是第六个矛盾之处。
     既然2014年7月23日庭审笔录第7页第5一6行,泓建公司向范洪春发问,“除了借据和担保书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存在”范洪春回答“没有”。为什么时隔两年却拼凑了这么多伪证?如果这些证据是真的,为什么两年前不提供?两年前没有的证据,两年后出现,这不符合常理,更不符合新证据的要求。肯定第一次诉讼,第二次诉讼就应当是虚假诉讼;肯定第二次诉讼,第一次诉讼就是虚假诉讼。无论肯定哪一次诉讼,范洪春都应当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这是第七个矛盾之处。
    既然2015年3月20日红岗法院苑晓红已向担保人田海作过调查笔录,而且在开庭时宣读,为什么不作为证据采信?而且这份没有采信的调查笔录对本案至关重要。因为田海在笔录中说,他不认识范洪春,也不认识王家军,更不知道王家军是否收到这笔钱,他只认识王晓春,是王晓春找他签的字,伪造了担保书。作为担保人,起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要认识,第二要有不同一般的关系,第三要有相应的担保能力。而田海却是一个三无人员。试想一个既不认识借款人,又不认识贷款人的人,会为490万元巨额借款提供担保吗?这是第八个矛盾之处。
主持人:根据你的条分缕析,抽丝剥茧,实体上你分析得无懈可击。
柳书咸:本案不仅实体违法,而且在程序上的违法更是令人瞠目结舌。
主持人:那您觉得本案在程序上是怎么违法的呢。
柳书咸:鉴于立借据的当事人王家军反映,该借据是在绑架、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签字时间是2012年7月份,而不是2011年7月6日,于是上诉人于2016年3月份提出了鉴定申请,主审法官于存于2016年6月17日向我转达了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意见,(有询问笔录为证。)要求上诉人提供比对样本,上诉人当场要求调取(2014)红商初字第54号案卷中东方嘉禾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的施工合同,因为二者形成时间比较接近,合同是2011年5月29日,借据是2011年7月6日二者相拒时间不足40天,完全符合比对样本的条件。进行形成时间比对鉴定,如果二者形成时间前后达到一年,就说明2011年7月6日的借据是伪造的,虚假的,范洪春搞的是虚假诉讼。如果二者形成时间只有一个多月,就说明王家军妨碍诉讼,欺骗法庭,追究王家军的法律责任。但是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说明,对我提供的比对样本置之不理,就以超过两年无法鉴定为由,不予受理,轻而易举便剥夺了我公司要求鉴定的权利。
主持人:我听说过文字形成时间鉴定,低于一年无法鉴定的下限,从未听说过有超过两年无法鉴定的上限,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真是以超过两年无法鉴定为由不予受理的吗?
柳书咸:千真万确,有说明为证。
主持人:低于一年不能鉴定,超过两年又不能鉴定,如果这是真的,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这不是在自砸饭碗,自掘坟墓吗?
柳书咸: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只能采用这种自砸饭碗的方式来充当帮凶。
主持人:那您考虑过惩治帮凶吗,都做了什么?
柳书咸:2016年12月28日,我已向重庆市司法局投诉,要求该局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彻查此案,追究其隐匿比对样本的法律责任。十五天内看不到重庆市司法局的处理结果,我便以拒不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对重庆司法局提起行政诉讼,我就是要在帮凶身上打开缺口,实现对样本和比对样本的鉴定,一战定乾坤,将范洪春及其伪证人,假担保人和一帮为虎作伥的腐败法官统统绳之以法,不施霹雳手段,怎显菩萨心肠?
主持人:你认为本案除程序违法外,还有没有别的违规的地方?
柳书咸:程序违法,尚不止此。2016年6月7日,范洪春对王家军在乌兰浩特市再次实施绑架,胁迫其又在一张欠款490万的欠条上签字,我公司到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要求复印新写的490万欠条,但该局以本案正在侦查之中,不同意复印,说如果法院调取,可以提供。但红岗法院拒绝调取这份与本案直接关联的关键证据,唯恐暴露案件事实真相。
主持人: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
主持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这件案子真如柳书咸所讲那样,我们希望法院能公正对待,严肃处理,同时,多位法律人士一致建议,国家应当考虑健全立法,对虚假诉讼进行严厉打击,让弄虚作假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光华通讯社也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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