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无证行医、医院篡改病历,一二审法院判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方:王建明 手机:15126260138
被告方:建水县人民医院
诉求:
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病历)是篡改、伪造的。
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二审在医生无证的情况下,判医院不用承担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7月20日,王威因左大腿受刀伤被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7月21、22日,去看望王威,他头还能抬起来,没受伤的那条腿也能抬起来。7月21、22日,我们都有向医生提出转院,赵红清医生说:“刚把你儿子从死亡线上拉下来,你就要转院。”7月23日早晨,家属去探望病人,护士说,病人不听话,打了镇定剂睡着了,早晨王胤宏医生来了之后,就要求家属联系转院,7月23日下午,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的黄青青专家做了专家会诊,家属在门口听到专家说:“病人清醒了就清醒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肌酐升太高了,他从来没见过肌酐升到七百多的病人。”7月28日,病人因多器官衰竭死亡。8月3日,医方打电话过来说:“还有些药没用完,可以去退钱。”
不久后,我们向红河州医学会申请做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在鉴定过程中,我们向红河州医学会提交了出院清单药物与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不符合的证据,红河州医学会戴永波科长却说,只看病历,不看其他。鉴定过程中,我们向鉴定专家提了几个问题,专家一个也没有回答。此后,我们又申请做了医疗过错鉴定,鉴定结果是不构成医疗过错,就我们提出的出院清单药物与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不符合的问题,鉴定机构并没有给一个答复,并且鉴定结果中出现了“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32分钟”这样的话,而这句话在病历里根本就找不到。
一审法庭中,就医方提供的医生的证件,我方律师当庭发现了王胤宏无医师资格证、赵红清无学历证。而院方律师在法庭上就医师无证的问题并没有反驳。但是,一审判决结论却是,医生有证,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庭中,我方同样提出了医生无证并提供了医方篡改病历的证据,并且申请了重新做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我方律师要求查看卷宗,而法官以卷宗没有送到法院为由,拒绝律师查看卷宗。二审法庭同样在没有查证医生证件的情况下,在没有开封病历查证病历篡改的情况下,维持原判。事后,我们去问二审法官李彦斌,他却说,医院怎么说的,他就是怎么判的,至于我们提出的重新做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他说法院不可能让你们做无数次的医疗过错鉴定,经过我们多次向法院询问,他承认了他只看到医院方的执业医师证,并没有看到医师资格证。后来,我们信访了二审法院的杨副院长,他答应了我们,可以到红河州卫生监督局查看医师的证件,然而,在当天到了红河州卫生监督局后,胡厅长却不让我们查看系统,说是只有律师可以看,其他人不能看。
一、二审法院未认定的事实
1、建水县人民医院为患者治疗的赵红清,王胤宏没有外科执业资质;王胤宏没有医师资格证;赵红清无学历证、医师资格证;梁伟无执业医师证(在网上查实没有)。并且,赵红清是内科医生、王胤宏是中医医生能治外科吗?
2、病历显示王胤宏连续值班达34个小时,休息几个小时后又连续39个小时值班;
3、建水县人民医院没有向上诉人复制完整的病历资料;
4、建水县人民医院在患者死亡之后改动病历,上诉人从昆明医科大学鉴定中心调取的病历复印件(第一次复印)与在医方己封存的病历中复印的病历(第二次复印)中发现,同为《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却明显不同,一份是竖向,一份是横向,县医疗单位的盖章位置明显不同,病历被篡改; 2014年7月29日去封存病历,王胤宏以签名为由篡改病历,被当事人抓个正着(知情同意书第207页);患者用药知情同意书用红笔改动,病历中医生的签名多处不一致,不是医生本人的亲笔签名。无论篡改的是局部还是整体,病历就丧失其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等基本特征,因而整份病历都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5、出院清单上的药物剂量远远超过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上药物剂量相加的和。然而医方却说临时医嘱单是24小时可以更改的,长期医嘱单是24小时重复用药的,这个说法完全不成立,因为医嘱单有药物注射的时间和剂量。出院清单上含有的甲泼尼龙琥珀酸钠粉针(1瓶)、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1支)、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2支)、瑞芬太尼粉针(1瓶),而这些药物在临时医嘱单和长期医嘱单上找不到,病历明显被篡改。以篡改后的病历做出的鉴定结果是否能作为法院判案依据;
6、病历在建水医院开封时,夹了一份2013年5月3日红河州医学会作出的红河医鉴字[2013]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委托人是“玉溪市医学会”,患者姓名是“金陈莲”。显然,这一份《鉴定书》与医方及患者王威没有丝毫关系;
7、病历在红河州医学会存放67天,超过规定时间45天,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规定;
8、病历在红河州开封时间长达29天,并且鉴定时间只用了3个小时;
9、在红河州医学会做鉴定只提前一个小时通知我们,远在建水的医方都比我们先到;而且鉴定时,我们提出的问题一个也没有回答;
10、选专家不公平、不公正;且鉴定结果没有专家署名,我们根
本无法确认是不是专家。
11、鉴定机构由建水县人民法院指定的南京医科大学鉴定所;四川医科大学鉴定所;昆明以内鉴定机构,除以上鉴定机构外其他地方为什么都不同意?
12、2014年7月23日专家会诊,医方不提供硬盘。
13、原告之所以从昆明医科大学鉴定中心调取病历复印件,是因为原告一直都质疑病历原件有篡改,并且当原告申请云南省医学会鉴定时,省医学会答复需要真实的病历,原告认为昆明医科大学存放的病历属第一时间复印的病历,较为真实客观,才要求调取的。但经贵
院两次调取,对比两份病历后发现缺少对14页。但之后做的司法过错鉴定需要病历,原告才同意用现有的原件重新复印后先做鉴定。医方应当对病历的完整性作出解释;
二、建水县人民医院存在的主要过错方有以下几个方面,但一、 二审不予提及,置之不理。
l、建水县人民医院在外科急救室使用没有外科执业资质的赵红清、王胤宏、梁伟。①违反了《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册手续。本案两名主管、主治受害人王威的医师,一位是内科、一位是中西医结合医师。②违反了卫生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二)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2、建水县人民医院违反诊疗规范。
①患者入院后没有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疗计划;
②没有疑难病例讨论。对于王威这样重的外伤病人没有疑难病例讨论是明显违反诊疗规范;
③对于这样危急重病入主治医师、主管医师、值班医师之间没有交接班:
④没有术前小结、术前讨论、麻醉术前访视、麻醉术后访视等明显违反诊疗规范行为。
3、建水县人民医院使用药物错误。
咪达唑仓与吗啡是两种镇痛、镇静药物,按照药物使用的剂量单独使用一种符合南京医科大司法鉴定的标准,但是在同一时间,同时使用两种镇痛、镇静药物,并超量使用;势必造成受害人中枢神经抑制,2014年7月23日下午远程专家会诊,我亲耳听黄青青专家说:病人清醒了就清醒了,一个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她还说超量使用咪达唑仓与吗啡使患者肌酐从140上升到700多她从来没有见过,只能看病人的造化了,专家指点后只使用一种镇痛、镇静药(吗啡)并剂量减少。肝素钠直接导致患者贫血,血小板减少,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后果;
盐酸吗啡注射时间与剂量 | 咪达唑仑注射液时间与剂量 | ||
7月21日5:38 | 20mg | 7月21日5:38 | 20mg |
7月21日11:31 | 50mg | 7月21日11:24 | 50mg |
7月22日5:35 | 50mg | 7月21日18:18 | 5mg |
7月23日7:46 | 20mg | 7月22日4:20 | 50mg |
7月23日14:01 | 20mg | 7月22日20:18 | 50mg |
7月23日23:54 | 50mg | 7月23日10:32 | 4mg |
7月25日1:28 | 30mg | 7月23日14:01 | 20mg |
盐酸吗啡出院清单上剂量24支(10mg/支),成人中毒量60mg、致死量250mg;极量:一次20mg、一日60mg。盐酸吗啡在7月21日、7月23日的剂量超过了一日使用的极量60mg。出院清单上咪达唑仑注射液 19支(10mg/支),临时医嘱单上用了199mg,超出出院清单9mg。按照医疗规定及说明书,咪达唑仑的用量为:(1)用于麻醉前用药剂量,术前2小时口服7.5~15mg成肌注0.05~0.075mg/kg,老年患者剂量酌减。(2)用于全麻诱导剂量,静注0.1~0.15mg/kg。(3)局部麻醉或椎管内麻醉辅助用药,分次静注0.03~0.04mg/kg。(4)ICU病人镇静,先静注2~3mg,继之以0.05mg/ (kg.h)静脉滴注维持。对于一个术后恢复的患者,医方对盐酸吗啡和咪达唑仑的用量已大大超过正常的用量,严重加大了患者心肺等各器官的负担,从而导致病情恶化,直至患者死亡。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患者术中麻醉效果佳,生命体征平稳,2014年7月21日05:15RLS评分7级,2014年7月21日17:30现持续镇痛、镇静下呼唤可睁眼,RLS评分为3级,7月22日l 7:30PLS评分3级,7月23日17:OORLS评分5级,之前患者没有出现疾病多器官功能衰竭,为什么在判决书上说与本身疾病有关,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而并没有说药物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我们在7月21日和7月22日都要求患者转院,被医生拒绝,程和远与朱宝峰可以作证。
南京医科大司法鉴定...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的时间32分钟,修克时间七天20小时,不具真实性,任何人一旦心跳呼吸停止就宣布死亡,心肺复苏是指仍有心跳呼吸无自主呼吸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积极通过药物脑外按摩,促使患者恢复心跳和呼吸,此内容在病历里根本找不到。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鉴定结果不能作为法院判定的依据,希望法院能请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过来解释。
四、二审法院没有按正常程序办案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查看医生的医师资格证的申请,而二审法院法官以卷宗没有送到二审法院为由,拒绝律师查看医生的医师资格证,
这不仅侵犯了律师的权利,也侵犯了原告方的权利。
注: (执业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发放的,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棕色封面的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当地卫生局发的,表示允许你在谋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你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换了医院行医,还必须重新换执业证。(绿色封皮证书)。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行医资格。)
从病历里发现的其他人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红河州卫生局信访答复
建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建水县人民医院出院清单
建水县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
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医师被抓着改病历的那一张
医院打电话来说要退钱开的单据
用药知情同意书,原件上被划掉用红笔该写的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