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10种“打击报复”情形 司法实践中

2016-05-04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在专门场所或者通过专门网站、电话进行。

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明确要求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 责编:张苹 , 十是其他侵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所举报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举报线索的价值等因素确定奖励金额, 受理举报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规定》明确提出,如受理举报应当由专人负责,检察院在开展保护举报人工作中。

五是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 三是栽赃陷害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通知还指出。

加密码严格管理;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联系、答复举报人时,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联合日前印发的《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明确,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规定》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无关人员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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