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最新办税热点问题解答,滁州日报

2016-06-22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1.我们发现,四个行业营改增方案中仍然保留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与增值税基本原理有不相适应的地方,是否设定了截止期?

答:确实,目前下发的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有不少过渡政策,主要体现在几个附件中,从类型上可以分为差额征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和减免退税增值税政策。这些政策的制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确保行业不增负,二是便于企业熟悉并尽快过渡到增值税,三是考虑了部分特殊行业的增值税管理要求。

我们也认识到,过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会割裂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或是造成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的漏洞。比如在征收链条的中间环节免税会造成下一个环节不能抵扣进项,产生重复征税,违背增值税的中性特征。简易计税涉及难以划分销售额从而准确计算进项税额问题,差额征税可能形成虚开发票的诱因,给发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正是考虑到这些因素,目前的方案对这些政策都设定了过渡期,经过试点期间的运行和探索,在下一步增值税立法时,部分过渡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是否显著?怎样认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的关系?

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本身不参与企业利润的核算。按照现行会计核算的规定,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都是通过资产负债表上应缴税金进行核算的,这个负债类科目进行核算的进项和销项金额不管多大,他们仅仅是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对利润表没有任何的影响。同时,按照我国所得税有关规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还有什么影响?

答:税制转换后,四大行业征收营业税的项目都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相关环节的价内税-营业税将转换为价外税-增值税,对企业在经营核算上产生了新的要求。一是收入上应注意价税分离处理。因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对各环节(不含最终消费环节)的收入都有影响,企业收入将有所减少,减幅大致为:1-1/(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二是成本费用会有所下降。各环节的成本中外购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成本也将因价税分离有所下降,减少幅度与相关外购内容的金额有关。但因生活性服务业、金融业等新扩围行业与制造业、流通企业相比投入中人工成本较多,而物料投入占比相对较少的特点,各环节成本的下降可能会小于收入的减少幅度。

4.个人购买房屋的增值税是按率计征还是简易计征?

答:营改增后,个人购买房屋将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后,对个人购买房屋仍延续了原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即: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娱乐业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可否对外开具专用发票?对方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娱乐业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应适用6%的税率。由于娱乐服务大多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紧密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无法准确区分。因此,在营改增后纳税人购进的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鉴于购买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提供娱乐服务时建议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构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增值税实行属地纳税。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7.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这些行业内的企业原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要从地税移到国税?

答:目前没有文件规定,营改增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改为国税征管。因此,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原来在地税缴纳的,税改之后还是在地税缴纳。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因此,2016年5月1日后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应在国税缴纳。

8.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上述4个行业内企业是否需要到国税再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4个行业内的企业如果原来就是国、地税共管户或者是2015年10月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以后的开业户,则不需要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原来只在地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则可以凭主管地税机关地税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国税机关登记征管信息,领取国地税联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证件。

9.营改增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6%,但其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却有17%、13%、11%、6%、3%等很多种,请问纳税人抵扣进项税时,按什么税率抵扣?

答:一般纳税人不论其销售货物、劳务或者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影响其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不论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率是17%,13%,11%,6%,还是3%,纳税人都是根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

10.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性服务以及不动产都能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活性服务,除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外,都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一般纳税人购建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11.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4个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转到国税改缴增值税后,国税机关会对个体工商户经地税机关核定的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吗?

答:不会调整。只有当个体工商户营业额发生较大增减变动时,主管国税机关才会在次年对其营业额定额进行调整。

1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自己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纳税人必须先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手续;二是纳税人必须购买专门的税控设备,并在电脑上安装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系统,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有金税盘和税控盘两种,纳税人可以自行向服务单位选购。

13.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纳税人能否在试点后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后纳税人是否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试点前发生的并已缴纳过营业税的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纳税人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14.服务购买方向小规模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能否按所提供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和代开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时,只能按法定征收率预缴税款,税务机关也只能按法定征收率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15.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需要在工程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税吗?

答: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到外地承接建筑工程,如果只是设立项目部,未单独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则不需要在劳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证,但要按规定的预征率先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在劳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可全额抵减其应纳税额。

16.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其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在取得预售收入时确认销售额还是在向购买方交房时确认销售额?

答:为确保营改增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源的均衡入库,实施办法对房地产企业缴纳增值税做出了单独规定。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期,应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填写增值税预缴申报表;企业在收到全部房屋价款并办理产权过户的当月所属期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允许扣除已在前期预缴的税款。当然,由于房地产企业有销售期房、现房、老项目、新项目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的缴纳税款方式有一些差异,我们会在近期针对房地产企业下发专门的管理办法,既便于纳税人更好的遵从税法,也有于指导基层税务机关更好的服务纳税人。

17.营改增之后,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

答: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18.营改增之后,地税发票还可以使用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9.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证,是否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答:税务登记证无需重新办理;未与当地国税机关签订三方协议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20.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答:如您是“三证合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时,需携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如您不是“三证合一”纳税人,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请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1.营改增纳税人是否需要到国税局办理税种登记?

答:5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需要到国税部门办理税种登记。4月30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营改增纳税人,其涉税信息由地税部门统一向国税部门传递,无需重新办理税种登记手续。

22.我是营改增纳税人,现在要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如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3.我是营改增纳税人,想在本市换个区域经营,能办理迁出吗?一般纳税人迁出有没有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手续。办理迁出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由原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交给纳税人,纳税人再将该转移单提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用于继续抵扣。

24.营改增纳税人经营不善,可以申请停业吗?

答:只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才可以申请停业,在停业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2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需要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议征收备案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6.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答:出口企业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提交相关的资料进行备案。已备案内容如有变化,企业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如变更退税方法,应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方可重新办理备案。办理业务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银行账号信息或信息需修改的提供)。

(3)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备案。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应提供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备案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7.营改增纳税人在省内各地都有分公司,能否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省内跨县、市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

(2)纳入汇总申报纳税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开业时间、是否一般纳税人等情况。

(3)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软件及操作手册(一式两份,一份报有权审批机关,一份留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保存).

(4)企业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操作手册,信息管理系统应能实现实时监控、实时数据交换、库存管理、统一配送等功能。

2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

答:您可以直接到当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购手续,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核定您领用发票的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办理时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9.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答: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满足纳税记录良好、企业财务管理规范、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等四项条件。用票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发票专用章印模。

30.我公司想去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您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1.个人到国税代开普通发票,税率是多少?

答:个人代开发票适用3%的征收率,代开发票金额低于500元的免征增值税,500元以上的全额征收增值税。

32.我公司刚成立,领购的发票数量较少且限额不够,怎么办?

答:您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增加发票用量、调增票面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您的申请以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您发票使用数量和限额予以调整。办理业务时您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4)专用发票限量限额调整,还需携带金税盘、报税盘。

33.个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个人是无法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其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4.营改增纳税人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证抵扣?

答:纳税人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扫描认证,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货方凭销售方提供的已报税证明单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在当期申报期内将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用以抵扣。

如果您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则无需认证发票,可以直接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平台网址),选择抵扣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35.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180天没有认证,能申请逾期认证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由于客观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其中客观原因是指: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申请逾期认证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同时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3)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36.增值税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毁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提供以下资料:

(1)《发票挂失/毁损报告表》。

(2)登报申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3)专用发票被盗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7.营改增纳税人在地税时是按月申报的,营改增之后在国税是否也是按月申报?

答: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季度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如您属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者信用社纳税人,则需要按季度申报。

38.营改增之后,是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都无需缴纳了?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然需要缴纳,且仍由地税部门征收,计征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9.我是营改增纳税人,5月1日后申报增值税时是否需要使用CA棒?

答:不需要使用CA棒。如果是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需要使用报税盘或金税盘按月抄报税。

40.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到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需要事先使用总局电子申报工具制作申报表电子数据并导出至U盘,同时携带U盘和打印的纸质申报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申报纳税。

41.营改增纳税人如何办理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

答: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中所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携带以下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无需报送资料,通过填报申报表及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

(2)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报送的资料。

42.我公司想开具完税证明,如何办理?

答:如您在办税服务厅现场缴纳税款,可以当场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为您出具完税证明;如您需要开具以往时期完税证明,请携带您的税务登记副本(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43.关于国税业务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咨询?

答: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选择“1”国税业务来咨询;也可以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在“公众参与—在线咨询”菜单中提交问题;还可以拨打当地国税部门涉税咨询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号码可在当地国税网站首页中查询。

44.营改增纳税人如何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信用等级?

答:一是登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以游客身份登录网上办税平台查询;二是微信添加“安徽国税”公众账号,在税务查询菜单中进行查询;三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由咨询员为您手工查询。

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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