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1-26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海集团、中外运长航集团,部属各海事局,各救助(打捞)局:2016年春运将从1月24日开始,3月3日结束,为期40天。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5〕4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春运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974号)有关要求,全力做好2016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春运工作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统筹组织好道路水路春运工作。要建立完善春运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发改、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春运期间道路水路客运运输组织、车船通行、安全监管、应急运输等方面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春运应急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应急运输车辆、救助船舶、应急物资等状态良好、随时待命,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和事故险情,能够及时妥善处置。要进一步健全值班值守工作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春运道路水路运输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道路水路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长江干线航运的春运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会同沿江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优化运输组织管理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道路水路运输组织方案,科学调配运力,强化安全监管,全力保障道路水路春运平稳有序。

  一是统筹做好道路客运运输组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道路与铁路运输服务衔接 保障春运期间旅客便捷出行的通知》(交运函〔2015〕9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道路与铁路运输服务衔接,针对铁路运行图旅客列车增开、调整以及临时列车开行情况,统筹运力安排,确保旅客运输衔接顺畅。要持续深化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接驳运输车辆夜间通行管理规定,督促相关企业按照试点方案,认真执行接驳运输工作要求。春运期间,进出广东的省际道路客运管理工作继续执行《进出广东春运证》制度(证件式样见附件1)。

  二是切实加强水路运输组织管理。要督促港航企业严格落实水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加强水路运输组织管理,不断改进提升运输服务质量。渤海湾、琼州海峡等重点水域客(滚)船要严格执行“定时发班、轮班运营”要求,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要全面加强水路客运安全监管,以“六区一线”水域(渤海水域、长江口水域、舟山水域、台湾海峡水域、珠江口水域、琼州海峡水域,以及长江一线水域)和“四类”重点船舶(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和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为重点,严禁“三无”船舶非法营运,严禁非运输船舶载客,严禁恶劣气象条件下违章冒险航行。航道部门要加强航道、航标等设施的检查和维护,港口和船闸部门要保障客运船舶优先靠离泊、过闸。

  三是加强应急运输组织保障。要在认真总结往年春运应急运输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春运期间可能出现的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和旅客滞留等突发情况,制定完善春运应急运输预案,对运力投放、运输组织、应急措施等进行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应急运力储备。春运期间,如需抽调非营业性客车参加省内中短途客运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运输安全知识、技能和客运业务培训,提前熟悉运行线路路况,并持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运行(证明式样见附件2)。要认真监测客流变化情况,如出现大规模旅客滞留,要及时向部报告,经部批准后启动省际客运应急预案,使用部制发的《春运期间应急运输通行证》及时组织运力,疏运旅客。

  三、进一步加强春运宣传报道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春运宣传报道工作,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并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春运新闻宣传报道,为春运工作营造和谐有序的舆论氛围。

  一是围绕春运筹备工作加强宣传报道。组织有关媒体重点报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在春运组织统筹、运力调度、安全监管、服务提升等方面的工作准备情况,特别是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部门在加强运输衔接、强化运输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安排部署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围绕春运重点时段加强宣传报道。围绕春运首日、春节前客流高峰日、除夕、春节假期结束日,以及春运结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反映交通运输系统迎战客流高峰、改进提升服务、加强值班值守等为重点,通过开展现场连线、在线访谈、新闻直播、开辟专栏等方式,集中报道交通运输一线干部职工春运服务保障情况。

  三是围绕春运重点活动加强宣传报道。要围绕春运“情满旅途”活动,组织媒体广泛报道交通运输系统改进提升春运服务有关情况,特别是对各地在售票、候乘、信息发布、运输衔接、路网运行保障、志愿者服务等方面的鲜活案例和感人事迹进行重点报道,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同时,要统筹做好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视察春运,以及春运安全检查等活动的宣传报道。

  四是围绕春运突发事件加强宣传报道。遇恶劣天气等突发事件影响春运旅客出行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舆情监测,深入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新闻传播规律,及时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五是着力做好新闻素材收集报送工作。要深入春运一线,广泛收集基层单位、运输企业、枢纽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服务旅客出行的典型做法,尤其是在推进不同运输方式服务衔接、改进提升综合运输服务水平方面的创新举措,深入挖掘能够吸引人、打动人、感染人的鲜活案例和新闻素材,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新闻素材稿件报送至部春运专用邮箱zhchy@mot.gov.cn(图片为jpeg格式,视频为wmv格式)。交通运输部将择优选取部分稿件推荐给中央或行业媒体刊发报道。特别是在春运首日、春节前客流高峰日(2月2日至6日)、节后客流高峰日(2月12日至17日、2月23日至26日)等重点时段,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四川、重庆等省份向部报送稿件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篇/日;其他省份原则上不少于1篇/日。其他时段,各地可根据春运工作情况,适时报送有关新闻素材。

  四、进一步规范春运信息报送

  春运期间,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送道路水路春运数据和信息。

  一是明确工作联络信息。为方便部、省之间加强沟通联络,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负责春运工作的厅领导、处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以及春运宣传负责人和联络员报部(表格见附件3)。为便于交流,部开通了春运信息交流工作QQ群(群号为:519589549),请各省份春运工作具体经办人和新闻宣传联络员及时加入。

  二是及时报送春运工作信息。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春运工作实际,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在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春运工作部署要求、改进提升春运服务、保障运输安全等方面的工作亮点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在强化春运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督察、强化应急反应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每天上午9:00前将前一天的有关工作信息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部运输服务司和水运局。

  三是按时报送春运数据。春运期间,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天上午10:00前,将前一天道路水路旅客运输信息分别通过“黄金周”和春运期间道路旅客运输情况报送系统(:7001/,可经部政府网站中“运输服务司”子站登陆)和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输入用户名、密码进入假日信息上报系统)报送部运输服务司和水运局。要认真执行道路旅客运输经济运行动态监测机制,每天上午9:00前报送前一天“百城百站”道路旅客运输动态信息。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信息报送按《“黄金周”和“春运”期间水上旅客运输热点地区情况报告制度》规定执行。

  四是及时报送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的通知》(交运发〔2015〕95号)的规定及时报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按规定及时上报部应急办值班室(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

  五是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向部报告春运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

  六是及时报送值班信息和春运总结。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2016年2月3日前,将春节假期值班安排表、春运值班电话等信息分别报部运输服务司和水运局。春运结束后,各单位要对春运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工作措施等进行全面总结,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部。

  部道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ysskyc@mot.gov.cn,传真:010-65292722、65292534(春节假期);

  部水路运输春运电子邮箱:sys637@126.com,传真:010-65292638、65292534(春节假期)。   

  附件:1.进出广东春运证式样

     2.非营业性客车参加2016年春运证明式样

     3.2016年春运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2月26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我们 | 网上招聘 | 内容投诉 | 媒体发稿 | 滚动播报 | 联系电话:00852-97962311 | 邮箱:205101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