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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15-09-28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基本要求

一 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1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 2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3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4 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

(二)坚持民主集中:1注重贯彻始终 2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

(三)坚持法制统一:1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2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3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 4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坚持体系完备: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3加强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4 试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二 坚持依法行政

三 严格公正司法

四 加强制约监督

五 自觉诚信守法

六 繁荣法学事业

七 坚持依法执政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法治的意义就在于,既能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社会主义法治防止权力滥用和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把决策、执行等环节的权力全部纳入监督制约机制之中,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律化的轨道运行。任何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实行法治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在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我们还要努力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民主监督、党组织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方法和途径是多样的,最重要的是保证各个监督系统的整体协调和依法进行,必须实现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健全监督法制。要树立权力接受监督制约的观念,必须全面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司法专横主义。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自由是人从自然力和社会关系的束缚下获得解放,人的内在尺度与客体的外在尺度相互转化、相互统一的进步状态。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创造实现和保障人类自由的社会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就是创造和保障这种不断发展着的自由的社会控制系统。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保证人的尊严、价值和主体性得到尊重,保证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才能创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古代法治的根本缺陷在于,普通公民没有成为法治的主体,法治只是统治阶级治国安邦的工具,"依法治国"演变为"依法治民",难以跳出人治的范畴。现代法治的优势和成功之处在于,国家不仅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规定性来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用法律来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以平等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使普通公民成为法治的主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我们必须把公民权利(个人自由的法律表达)作为构成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本位性要素。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体现,而且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二十多年来,每一项重大制度的改革实质上都可以归结为重新认识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加大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力度。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法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公民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平等保护机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应当树立权利本位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增强平等地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意识,摆正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反对官本位和长官意志。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上的、反映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代法治理念。它既有包容一切先进的法治理念的进步性,又有立足现实、强调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性。忽略其进步性,容易导致迁就人治的现实倾向;忽略其具体性,则容易导致超越现实可能性的空想或思想混乱。

与司法考试

从2009年以后,司法考试大纲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单独作为一个编目进行了考察,当年的司法考试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考查分数高达25分,其中客观题考查了5分,主观题考查了20分。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视。

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以及法治发展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建设上的重要体现。它指导和调整着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工作,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刑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的有力武器,其三大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与刑罚都必须由刑法做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定罪量刑。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明确把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各个环节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罪刑法定原则强调刑法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并重,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同时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权;要求执法机关深入理解刑法的精神和本质,端正执法作风,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刑法,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涵之一。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任何人犯罪在定罪、量刑和行刑上一律平等,反对特权与歧视。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原则,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刑法面前,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刑法的特权;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犯罪行为都必须受到刑法的追究。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集中体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应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这一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具体表现为: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在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做到量刑适当。同时,各级司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断提高以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还应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出来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适用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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