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群众比较集中地对“闯黄灯”的相关处罚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日前,公安部交管局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交管部门对目前违反黄灯信号的,以教育警示为主,暂不予以处罚。(1月6日 公安部网站)
交管部门给出了元旦几日的数据,据统计,北京、天津、南京、杭州、济南等城市,新交规实施首日接报的交通事故起数分别比前一天下降了9.3%、23%、26.7%、18.4%、29.8%,未发生因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数据在示好,可是公众并不买账。
在“新规”颁布施行的这几天中,舆论对此展开了讨论,各大媒体也频频发声。《环球时报》发表社论题为《黄灯条款是否合理需要实践的验证》,《中国青年报》发表社评《以尊重科学名义建议缓行黄灯新规》,观点中国制作专题策划《给变“红”的黄灯一个过渡期》等。
我们喜于见到的是,尽管公众普遍认为“新规”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但还在遵守制度。明显下降的事故数量,反映了新交规立竿见影的警示效果。不管是出于畏惧严厉的惩罚,还是出于尊重新颁布的制度,公众终究是在遵循制度的同时,利用合理的声音在呼唤改变制度。
正如苏格拉底曾说,“当我对一个制度不满的时候,我有两条路:或者离开这个国家;或者遵循合法的途径去改变这个制度。但是我没有权利以反抗的方式去破坏它。” 有态度,能够产生由内到外的力量,是一个民族成熟、一个社会稳重的重要标志。
公安部“暂不处罚”的声明发布后,迎来舆论的一片赞扬。公众的欢呼在于“史上最严交规”中的闯黄灯扣6分,不再那么令人殚精竭虑了。
公众的心理担忧有两个方面,一个就是对不科学“新规”的不满。
不可预知的变灯时间、复杂的路口车流、前后机动车司机的不同预判反应,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每个司机在路口的驾驶情况。交规中的新处罚方式,实际上是把黄灯变相地变“红”,遇“黄”则停,与以往的“红灯停”成了相同的判断标准。
黄灯的意义在于警示车辆行人,交通信号灯即将发生变化,要做好准备。既然是提醒功能,那就应该留给被提醒者相对足够的反应时间。“新规”中,让黄灯负起了红灯的责任,这直接让黄灯失去了存在意义,是不合理的。
公众担忧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不良交通习惯被强制规范带来的不适应。
在疾呼交管部门的黄灯“红灯化”不合理时,公众同样需要反思,多年来的不文明陋习早已让许多司机和行人养成了黄灯“绿灯化”的抢行恶习。这样的行为同样也与黄灯表达“减速”、“缓行”的交通信号不符,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
无论是让“黄变红”,还是把“黄变绿”,都不是对交通法规的正确解读。公安部能够倾听民意,根据百姓声音调整规章是一次人性化的举措。然而,对闯黄灯处罚的暂缓执行,可以说是公众声音和公权部门互相博弈,得出的一个临时条款。要清楚的是,现在的结果不是取消处罚。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都不能由此再回到黄灯“绿灯化”的旧轨迹。
尽管为公安部对“新规”的暂缓执行叫了一句好,但不能忽视在整个“新规”调整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在6日发布的通知中,公安部称“将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论证,根据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进一步细化”。那是否证明了在前期制定法规的时候,各方面意见听取得不够深入、科学论证不足、不贴近我国交通实际、不够细化呢?
问题既然已经存在,在接下来对“新规”的调整中,公安部交管部门不应重蹈覆辙、更不能讳疾忌医。保证民声得听,才能让法规制度切实为百姓服务,而不是成为生活的枷锁。法制社会的前行注定要在摇摆中接受风雨洗礼,我们要把这种打磨视为一种常态的存在。敢于面对、调整不合理的法律法规,是完善法制建设的必由之路。
法制的严肃性同样不容置疑,朝令夕改不是法律法规应有的属性。在追求“程序正义”的路上,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民意的表达、规范的制度、透明的环节,无论是确立法律法规还是对其调整优化,都不应偏离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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