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义、梁秀云的坎坷维权历程

2015-12-29 来源: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国际新闻网记者赵平 光华社记者安芬  法治中国记者刘连升 记者观察记者郝长清  公义网记者 郑双双 视听中国记者秦兰英  中法在线记者侯少云  人民权益记者 白丽芬 接到王顺义、梁秀云的反映情况材料,记者请示领导后,联合多家媒体对王顺义、梁秀云进行了采访,王顺义、梁秀云为了维权,进行了艰难的诉讼,遭遇枉法裁判,他被迫上诉,上诉仍被枉法裁判,他万般无奈进行申诉和上访,然而多年的申诉和上访花光了他的家庭积蓄,也因为官司,他家背负着沉重的债务,他打官司告状,处处受挫,他上访申冤,处处碰壁。然而他仍然坚信公平和正义、真理和良知,他对国家的政策和法治仍然充满了信心,他对自己的申冤充满着希望,他渴望法治,他渴望公平,他渴望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执行。

  记者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查实解决王顺义、梁秀云所反映的问题,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王顺义向光华通讯社提供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案件遭最高法院故意违法不给立案的情况
黑河四建公司的国家赔偿立案难,是发生在今天的严重司法腐败的结果。我们百姓有理无处诉!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请书”和“黑河四建公司证据目录的证据”,确实清楚的证明: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其为了阻扰黑河中院对生效(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第15-3号裁定的执行,多次毒打、关押、戴手铐、拘留黑河四建公司工人代表、代理人王顺义,并造成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合法申请黑河中院作出裁定查封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办公楼1500㎡被他人拍卖,黑河四建公司遭受280万元损失”。黑河四建公司,以上述理由向省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黑河四建公司,从2010年12月28日,王顺义当场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大厅的“国家赔偿”窗口法官,递交“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省法院故意严重拖延办案1300天,于2014年10月作出不知羞耻的荒唐(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提供)。
在省法院故意拖延作出法律文书的1300天期间。黑河四建公司,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4次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和最高法院立案结构,依法邮递“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依照《最高法院赔偿立案规定》的明文规定,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收到黑河四建公司赔偿申请书,应当审查,并在2013年3月前的期间作出相应法律文书。
但是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拖延到2014年12月才作出完全脱离黑河四建公司10件最重要证据所证明的案件基本事实的荒唐错误的(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提供)。法律何在?
最高法院法官 宋楚潇、催晓林、聂振华,确实毁灭了我们公司的10件证据,明显捏造虚假理由。故意作出错误的最高法院(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我们鲜明的“错误执行赔偿”案件,不给我们立案。王顺义、梁秀云向最高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该3法官毁灭证据。最高法院举报中心敷衍、推诿、欺骗、不受理。法律何在?
黑河四建公司,对(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服,依照法定的程序,在2015年5月5日王顺义,当场(立案大厅2楼接谈室女法官)向最高法院赔偿办提交“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诉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其收到申诉书也不给出具收讫凭证。最高法院至今对黑河四建公司的该合法申诉,如沉大海。法律何在?
用事实证明:在最高法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来说,什么 国家赔偿法、最高法院赔偿立案规定、办案限期规定、法官法、最高法院举报中心工作办法等法律,都不是高压线,都是法律红线!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40件证据的目录“黑河四建公司证据目录的证据”和“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请书”。黑河四建公司该的40件证据和国家赔偿申请书,确实清楚证明以下铁的事实:黑河四建公司以省法院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造成对生效裁定(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第15-3号执行裁定的执行错误,导致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并申请黑河中院裁定查封连带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办公楼1500㎡,被他人拍卖,遭受280万元损失为由”,向省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用以下事实证明:我们百姓有理无处诉,有理、合法打不赢官司。
 
 
一、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违法超越以及滥用职权,造成黑河中院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导致四建公司损失280 万元
 
    (一)省法院执行局,故意在黑河四建公司债务人(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情况下,违法发函要求对其进行审计鉴定,并要求作出鉴定结论
 
齐市中房黑河分公司(独立法人,以下称:黑河分公司)拖欠黑河四建公司200万元债务,已由黑河中院(1998)黑中民初字第5号判决确认,并依法产生400余万元法定利息。
在黑河中院执行(1998)黑中民初字第5号判决过程中,黑河分公司无资产供执行。黑河中院公正确认齐市中房公司在开办黑河分公司法人时用黑河建行贷款150万元,作为开办黑河分公司200万元注册金中的一部分。
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无力清偿责任,开办单位应当在用银行贷款作为注册金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在黑河四建公司提供担保,并申请的情况下,黑河中院依法在2000年6月作出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1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齐市中房公司所有的办公楼1500平方米,并裁定齐市中房公司承担给付黑河四建公司15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
黑河分公司从2000年前就没有任何人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1999年因其无人办理工商年度审查而被黑河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从此其就是没有分文资产,没有任何人管理其财会资料的法人单位。其全部财会资料散落到其他不同单位的仓库或者丢失。黑河分公司既没人向法院提供其财会资料和相关情况,也没人向法院对其财会账簿、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齐市中房公司为了证明自己,在开办黑河分公司时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全部到位,其违法的向黑河法院提供了黑河分公司的部分财会账簿、凭证,没有相关年度财会报表和银行对账单及其他财务资料、有关情况。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年度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及有关情况(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情况等)…
在黑河分公司没有人员提供其财会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情形下。依照《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和相关财会法规的规定,省法院执行局根据黑河分公司的情况,既不得要求对其进行审计鉴定,也不得要求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省法院执行局为了偏袒齐市中房公司,故意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起码审计鉴定条件情况下,故意违法作出(2001)黑法执复字第2号函:要求对黑河分公司该200万元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并明确要求作出审计鉴定结论,还要求黑河中院以鉴定结论为执行依据(也就是要求不得依据合法、生效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15-3号执行裁定,为执行依据)。
 
(二)省法院执行局为偏袒被执行人(齐市中房公司),不但要求进行该违法审计鉴定,而且毒打、关押四建公司上访人,王顺义
 
黑河四建公司的该执行案代理人、本公司工人代表王顺义多次上访省法院执行局,说明黑河分公司早就没有任何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和法定代表人),没有黑河分公司的人提供其财务账簿和凭证及相关情况,更没有黑河分公司的人书面声明黑河分公司的财务账簿、凭证是真实的。依照《会计法》第31条的明文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王顺义上访请求省法院执行局,不要违法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
省法院执行局为了阻扰黑河中院,为四建公司执行其连带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被查封办公楼的执行拍卖处理,多次毒打上访人王顺义,打的王顺义多次遍体鳞伤,并一次关押王顺义7天(关押7天没手续),尔后又给王顺义戴上手铐,关进哈尔滨动力看守所, [省法院(2001)执复字第2号拘留决定书]。
 
由此证明,省法院执行局是故意违法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和要求作出鉴定结论,阻扰黑河中院对在执行中查封办公楼的执行。
 
(三)黑河中院作出客观第236号鉴定结论,黑河分公司180万元注册金没有到位
 
黑河中院按照省法院执行局上述发函要求,于2002年3月29日作出2001)黑中法鉴字第236号鉴定书,鉴定结论:齐市中房公司抽逃注册资本金180万元(180万元注册金没有到位)。      
黑河中院该236号鉴定书2页写道:“根据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函[(2001)黑法执复字第2号]要求,对齐市中房公司对其开办的黑河分公司,拨付的310万元(往来账)是否属于注册金及该公司是否存在注册金不实进行审计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依据也就是,要求作出鉴定结论,也就是要求黑河中院只能以违法的鉴定结论为执行依据,不得依据上述合法生效裁定的该150万元注册金不实为执行依据),”
 
(四)省法院执行局达不到错误的鉴定结论不罢休,再次故意违法发函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再次要求作出鉴定结论
 
在2002年4月黑河中院执行局准备,依据其本院的该236鉴定结论(黑河分公司180 万元注册金未到位),执行上述被查封的办公楼,给付四建公司180万元执行款。
省法院执行局又故意违法作出2001)黑法执复字第4号函,再次要求对黑河分公司200万元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并要求作出鉴定结论,要求黑河中院以鉴定结论作为执行依据(还是不准依据合法、生效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15-3号执行裁定,为执行依据)。
省法院鉴定中心按照省法院执行局的该第4号函的要求,在2002年9月28日作出荒唐错误的:黑法技联字[2002]92 、兴企鉴字[2002]36号鉴定书,鉴定结论:“齐市中房公司投入黑河分公司的200万元注册金已全部到位”。
省法院鉴定中心作出的该联合鉴定书首页 写道:根据省法院[(2001)黑法执复字第4号函]要求,对齐市中房公司对其开办的黑河分公司,拨付的310万元(往来账)是否属于注册金及该公司是否存在注册金不实进行审计鉴定,以鉴定结论为依据…”。
 
(五)省法院执行局故意违法发函,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和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行为是,超越及滥用职权
 
企业单位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定审计鉴定条件?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财会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应当由审计鉴定机构,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财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
企业单位的情况经审计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定审计鉴定条件的,审计鉴定机构才可以决定对该企业单位的注册金进行财会审计鉴定活动。
审计鉴定机构,在开始对被审计鉴定企业单位的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活动后,是否可以作出审计鉴定结论?审计鉴定机构还须依照《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及相关司法鉴定方面的规定,进行评价。经评价认为被审计鉴定的企业单位情况,符合出具审计鉴定结论条件的,审计鉴定机构才可以决定对其审计鉴定的活动,出具审计鉴定结论。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财会审计鉴定活动和是否对黑河分公司的审计鉴定活动作出审计鉴定结论的职权,依法属于审计鉴定机构。
由此证明: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情况下,发函直接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财会审计鉴定活动是,超越及滥用职权;其发函还直接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的审计鉴定活动,作出审计鉴定结论,再次超越及滥用职权。
 
省法院执行局以其职权范围,依法作出的执字复函,只可以表述的基本内容:“要求审计鉴定机构对黑河分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审计鉴定机构认为黑河分公司的情况符合审计鉴定条件的,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活动。审计鉴定机构,经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审计鉴定活动,作出审计鉴定结论的,以审计鉴定结论为依据,确认黑河分公司是否存在注册金不实的情况。
审计鉴定机构经对黑河分公司的情况审查,认为其不符合法定审计鉴定条件的,或者经审计鉴定机构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活动后,审计鉴定机构认为不可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黑河中院执行局作出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确认的‘黑河分公司注册金200万元中,150万元不实。’”
如果省法院执行局依法行驶其职权,黑河中院鉴定机构就会依照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对黑河分公司的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并认定黑河分公司情况不符合法定审计鉴定条件。既不对其审计鉴定活动,也不对其作出鉴定结论。
因为,省法院鉴定中心,是依照省法院执行局的上述第4号函,而对黑河中院的该第236号鉴定结论进行的复查审计鉴定(二审)。所以,在黑河中院依法不对黑河分公司的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活动的情形下(也就没有一审)。诚然,也就不会发生省法院鉴定中心作出上述联合错误鉴定结论(二审)。黑河中院就会依据其本院生效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号执行裁定,确认:齐市中房公司投入黑河分公司注册金200万元中,150万元不实。执行处理查封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给付四建公司150万元执行款。
 
(六)省法院执行局的上述故意违法超越及滥用职权,与对上述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齐市中院,于2003115日作出(2003)齐民破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齐市中房公司破产。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合法申请黑河中院查封连带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1500平方米,必须成为该破产财产被其破产清算组分配掉。该查封的办公楼于,201411月被该破产清算组分配给多家债权人。因此,黑河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如果省法院执行局不故意超越及滥用职权,黑河中院执行局就在2001年依据其本院合法、生效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15-3号执行裁定,作为执行依据,依法执行拍卖处理齐市中房公司被查封的办公楼,给付黑河四建公司执行款150万元。
因此,省法院执行局的上述故意违法超越及滥用职权,与对生效的(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15-3号裁定的执行错误和上述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省法院执行局,为了阻扰对上述生效裁定查封齐市中房公司办公楼的执行,而毒打、戴手铐、关押合法上访人王顺义的事实。证明省法院执行局,确实是故意阻扰黑河中院对上述生效裁定的执行。
省法院执行局故意违法超越以及滥用职权,造成上述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并导致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并申请黑河中级法院裁定查封齐市中房公司办公楼1500平方米被他人拍卖,遭受280万元损失,天下人有目共睹!
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否认这样鲜明的事实???
 
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阻扰黑河中院对生效裁定的执行,造成执行错误,导致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一)     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违反法定对外委托程序
 
黑河中院作出上述鉴定结论:黑河分公司注册金180万元没有到位。省法院执行局再次,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起码审计鉴定条件情况下,又故意违法作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01)黑法执复字第4号函,再次要求对黑河分公司200万元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执行依据. 王顺义看见该第4号复函,被气的头痛!
省法院鉴定中心,按照省法院执行局该第4号函的违法要求,对黑河分公司注册金进行审计鉴定活动。
依照最高法院《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法释[2002 ]8号)第十条的明文规定,省法院鉴定中心应当首先组织当事人(黑河分公司、黑河四建公司、齐市中房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协商,经过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再由省法院选择对外委托鉴定人。省法院没有让任何当事人协商对外鉴定委托人,其就私自与兴企会计师公司联合故意作出错误鉴定结论。  省法院是违法的鉴定委托人
(二)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违反注册金法定常识作出荒唐错误鉴定结论
依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的规定,企业资本金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这一规定也是鉴定机构对企业注册金普遍熟知的常识。
省法院与兴企会计师公司联合故意违反注册金法定常识,于2002年9月28日作出“黑法技联字[2002]92号、兴企鉴字[2002]3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荒唐鉴定结论:黑河分公司往来账中的出差补助费、住院费、取暖费等96200万元,是注册金。这些往来账,既没有黑河分公司的人认为是真实的,也没经过黑河工商局登记。这些往来账只是齐市中房公司(开办单位)单方违法提供的黑河分公司的部分财务账簿、凭证。该联合鉴定结论:“齐市中房公司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已经全部到位”。
黑河中院(2010)黑中民再字第1号判决和省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58号判决确认,该联合审计鉴定结论为“虚假报告”,即错误鉴定结论。
(三)省法院小会议室,召开建国历史上最荒唐的鉴定听证会
    省法院鉴定中心为了欺骗四建公司的工人们,于200336,在省法院二楼小会议室,召开了没有被审计鉴定单位(黑河分公司)参加的,有历史以来最荒唐的听证会,并为该听证会作出《关于对黑法技联字[2002]92号、兴企鉴字[2002]36号司法会计鉴定书的说明》。
依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相关规定黑河分公司的人员当场承认其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的真实,审计鉴定单位才可以对黑河分公司200万元注册金审计鉴定,召开听证会。
省法院举行的该听证会没有黑河分公司参加,就如同医生给病人诊脉、测血压看完病并作出病情报告,却从没有见过病人的违法荒唐、离奇事件。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鉴定中心“故意举伪证”的荒唐令人难以置信!
 
(四)联合鉴定加盖省法院鉴定中心印章,并没有保留意见,该错误鉴定结论是省法院真实意思表示
 
该鉴定结论,盖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鉴定中心和黑龙江兴企会计师公司的印章。省法院鉴定中心没有对该鉴定结论签署保留意见,依法该错误鉴定结论是省法院的真实意思表示
省法院,既是该联合错误鉴定的共同作出单位,也是该错误鉴定的违法委托人。只要省法院自己在该错误鉴定盖印章,就具有证明效力,就足以造成该执行错误和四建公司的上述280万元损害结果。
 
(五)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在该执行中举“伪证”,给四建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害后果,应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后果
 
习近平主席决策全面依法治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也不得驾驭法律和公平正义国策之上。 
省法院鉴定中心,在黑河中院为四建公司执行处理上述查封办公楼的执行活动中,故意“举伪证”(虚假审计鉴定结论),造成上述对生效裁定的执行错误,并导致四建公司损害280万元。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并致损害结果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省法院是其鉴定中心的法人,依照公平正义规则,省法院应当承担其本院鉴定中心故意“举伪证”,并造成执行错误的法律后果,承担由此给四建公司造成280万元损害后果的国家赔偿责任。
 
三、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荒唐、不知羞耻的决定书,故意违法不给我们立案
 
20101228,黑河四建公司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错误鉴定结论),造成黑河中院生效(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15-3号裁定的执行错误,导致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并申请黑河中院为其查封连带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1500平方米被他人拍卖,黑河四建公司遭受28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故意拖延1300天(法定7日应当办完的立案程序),其既不作出是否赔偿或者是否立案的法律文书,也不告知黑河四建公司补充相关材料。其在20141023日作出荒唐、不知羞耻的(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对黑河四建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请看“中国裁判文书网”“赔偿案件”10页左右)。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在该决定书中这样写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对赔偿请求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黑河分公司的执行案件,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1999)黑中法执字第15-11号裁定,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依照《最高法院赔偿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黑河四建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只要有小学文化的人一看便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该第1号决定书的不予受理的理由是,自己打自己的脸的不知羞耻的决定书。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一边说该执行案件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其一边又说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所以不予受理。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就这样公开向社会发布其作出的不知羞耻的决定书,故意违法不给我们立案。
 
四、黑河四公司上述10件证据均是,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和法院调查笔录,该10件证据足以证明该案件是“错误执行赔偿”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三性为原则。黑河四建公司的该10件证据的合法性,不容置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强,并确实客观;该证据的关联性,具备证明黑河四建公司的赔偿案件是“错误执行赔偿”“案由”的本质属性。该10件证据的三性,大家有目共睹。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40件证据的目录中的以下10件证据,足以证明,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案由”, 应当确认为“错误执行赔偿”。
 
以下10件证据序号,仍是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提交40件证据的证据目录的序号。以下10件证据的名称和证明事项,也是原40件证据目录的名称及相应证据所证明的事项的原文。
 
5、号证据:黑河市中院(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裁定书、房产权证
证明事项: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了担保,2000年6月黑河市中院,查封齐市中房公司所有权的位于齐市龙沙区永青小区的办公楼1553.93平方米。该楼查封的理由是:齐市中房公司开办黑河分公司出资200万中150万元是银行贷款,贷款是次日还回银行。
 
6号证据:黑河中院(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15-5号裁定书
证明事项:(1)2000年9月黑河市中院,裁定齐市中房公司承担开办黑河分公司时,投入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中,150万元不实的给付黑河四建公司150万元清偿责任。
 
(2)2001年2月黑河市中院作出(1999)黑中法执字第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齐市中房公司承担其在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中,150万元是银行贷款,给付黑河四建公司150万元的连带责任,驳回齐市中房公司的异议,维持15-3号裁定书的效力。
 
13号证据:黑河市中院2001年黑中法鉴字第236号鉴定书
证明事项:(1)黑河中院鉴定结论:齐市中房公司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的200万元注册金,180万元未到位。
(2)该第236号鉴定2页说明,是按照省法院执行局(2001)黑法执复字第2号函,要求进行的该次审计鉴定活动,并要求作出鉴定结论,还要求黑河中院执行局以鉴定结论为执行依据(也就是要求不得执行(1999)黑中法执字第15-3号裁定)。
 
14号证据:省法院联合鉴定书、黑法技联字[2002]92号、兴企鉴字[2002]36
证明事项:(1)该联合鉴定首页说明,是按照省法院执行局该第4号函要求进行的该次审计鉴定活动,并要求作出联合鉴定结论,还要求黑河中院执行局依据联合鉴定结论作为执行齐市中房的依据。黑河中院执行局在联合鉴定结论:“该200万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情形下,就不能执行查封的办公楼。因此造成上述生效执行裁定的执行错误。
(2)2002年9月省法院联合鉴定结论确认:齐市中房公司投入黑河分公司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
(3)该联合鉴定,有省法院的文头编号,有省法院的印章,是联合关系,即共同关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该联合鉴定结论,是省法院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有单一省法院在该联合鉴定书盖印章,该联合鉴定就具有证明效力,就足以造成黑河四建公司的280万元损失。
(4)联合鉴定存在过错,该过错已由黑河市中院(2010)黑中民再字第1号判决和省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58号判决确认。
(5)省法院鉴定中心故意违反最高法院的相关对外受委托人的程序规定,私自让兴企会计师公司和其作出联合错误鉴定。因此,省法院是违法的委托人和共同作出人。
(6)该联合鉴定首页说明,省法院鉴定中心明知该联合鉴定错误会造成严重的执行错误(查封的房产会被他人拍卖)而故意作出错误鉴定,情节极其恶劣(省法院鉴定中心收到黑河中院本执行案的执行卷宗有查封了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裁定书,仍故意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造成该查封的办公楼被他人拍卖的执行错误)。
(7)该联合鉴定结论认定:黑河分公司往来帐中的出差补助费、住院费、取暖费等96笔200万元,是法定注册资本金,荒唐之极,违反注册金的常识,是故意造成合法查封的该办公楼被他人拍卖。
 
17号证据:王英林执行笔录(黑河中院执行局执行笔录)
证明事项:黑河中院执行局刘向前等人,2000年5月28日去齐市执行齐市中房公司期间,由王伟才作的该执行笔录。王英林是齐市中房公司办公室主任,其笔录证明黑河分公司从1999年就没有任何资产和资金,职工不开工资,全部职工都调转到其他单位就职,黑河分公司的最后一届法定代表人孙惠臣,也在1998年调到齐市中房公司,并于1999年在齐市中房公司退休,从此黑河分公司就没有法定代表人,名存实亡(原话)。
 
18号证据:杨维海执行笔录(黑河中院执行局执行笔录)
证明事项:杨维海是黑河分公司的副经理,兼一期会计,其也在1999年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杨维海的笔录除证明上述黑河分公司于1999年就没有任何人员的情况外,还证明黑河分公司从1999年就没有财会人员管理其财会资料,也没有办公室,其财会账本、凭证等资料,乱放到黑河市工委仓库里一部份,放到其他单位仓库里一部份。1999年就没有人员的黑河分公司,诚然,也就没有人提供任何审计鉴定资料。由此证明,黑河分公司依法不具备起码审计鉴定条件,省法院执行局发函要求对其注册资金进行审计鉴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即省法院执行局违法行使职权。
 
21号证据:省法院(2001)黑法执字第2号拘留决定书、打伤王顺义照片
证明事项:省法院执行局发函要求黑河中院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起码法定审计鉴定条件的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注册资金审计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作为执行依据,故意违法阻挠执行生效的上述裁定。为此,黑河四建公司王顺义等8人,几十次上访省法院执行局,请求别违法的进行审计鉴定活动,请求以(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号、第15-3号裁定,拍卖查封的办公楼,给付四建公司150万元执行款。因此,省法院执行局的人和法警多次毒打王顺义,并关禁闭7天,还给王顺义带上手拷,关进哈市动力监狱,拘留10天(拘留证15天),让监狱的杀人犯毒打折磨王顺义。
省法院执行局明知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不顾上访当事人的反对,不顾当事人的死活和受折磨仍故意要求进行该违法的审计鉴定活动,省法院故意违法而造成该执行错误。
 
27号证据:齐市中院(2003)齐民破字第6号裁定书
证明事项:于2003年11月齐市中院裁定宣告齐市中房公司破产,查封的办公楼,依照最高院法复[1993]9号的规定,该办公楼依法成为破产分配的财产。
   如果省法院执行局不在黑河分公司不具备法定审计鉴定条件情况下要求对其进行审计鉴定,或者省法院鉴定中心作出的联合鉴定结论正确认定齐市中房公司在开办黑河分公司时投入的200万元注册资本金未到位。黑河市中院就在2003年10月前拍卖处理了该查封的办公楼,过户给黑河四建公司折合180万元。造成黑河四建公司的该180万元损失(实际损失280万元)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上述违法行使职权与黑河四建公司的该280万元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9号证据:“和解协议书”(在齐市中院民三庭,齐市中房公司破产组和黑河四建公司,在齐市中院的组织下达成的该协议)
证明事项:(1)黑河四建公司与齐市中房公司达成破产债权分配的该“和解协议”,约定2004年11月25日齐市中房公司破产组根据“第140号判决”优先分配并一次性给付黑河四建公司63万元,同时黑河市中院解除对办公楼的查封。证明给付黑河四建公司的63万元,是齐市中房公司承担的其开办黑河分公司投入200万元,未达到二级开发公司500万元资本金的差额范围内的责任。该63万元不是拍卖查封办公楼所得款,给付该63万元与解除该办公楼的查封是同时进行的。给付的该63万元,不是承担该200万元注册金未到位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法院法复[1993]9号),齐市中房公司已破产,继续查封该楼违法,依法必须解除查封的楼房。
(2)查封的该办公楼,被齐市中房公司破产清算组拍卖处理了260万元,作为破产财产分配给几十家债权人。因此,黑河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 3)如果,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不违法行驶上述职权,黑河中院就能够在2002年,将该办公楼拍卖处理。黑河四建公司就能够以当时的150-160万元竞标成功,并将该办公楼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现在该办公楼的价值已经超过750万元。所以,黑河四建公司至少也损失280万元
 
37号证据:省法院(2010)黑商终字第58号判决
证明事项:(1)该判决确认:黑河中院(2010)黑中民再字第1号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即黑河公分200万元注册金没有到位。
(2)黑河四建公司在2010年12月10日收到该第58号判决,才知道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黑河四建公司280万元合法财产权益。
(3)黑河四建公司依法在2012年3月3日(该日期是说明四建公司在最高法院赔偿立案规定发布后首次邮递申请书的日期。2010年12月28日王顺义当场曾向省法院赔偿窗口递交申请书)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未超诉讼时效。
 
依法该10件证据,均具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
该10件重要证据,9件证据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认定的黑河四建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事实)中。其中上述14号证据(省法院错误鉴定结论),证明了7个方面的事项,只有证明的2个方面的事项出现在该第3号决定书,认定的黑河四建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事实)中。
 
上述事实十分清楚的证明,最高法院3法官严重妨碍了上述10件证据,在黑河四建公司国家赔偿案件中出现、使该10件证据价值减少、消失的行为。从法律层面,该3法官毁灭了该10件证据(属于毁灭多件证据)
 
五、最高法院合议庭3法官,毁灭证据故意作出错误决定书,故意保护省法院荒唐决定,合伙违法不给我们立案,官官相护
 
(一)黑河四建公司的证据,清楚证明其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
 
黑河四建公司,不服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荒唐的(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在2014 113日,依法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黑河四建公司,向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的40件证据中的上述,5号、6号、13号、14号、17号、18号、21号、27号、29号、37号和申请书,确实清楚的证明:黑河四建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在执行中“举伪证”(错误鉴定结论),造成黑河中院生效(1999)黑中法执字第15-2、15-3号裁定的执行错误,导致黑河四建公司在执行中提供担保,并申请黑河中院为其合法查封连带债务人(齐市中房公司)的办公楼1500平方米被他人拍卖,黑河四建公司遭受28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向省法院提出28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
黑河四建公司上述10件证据和申请书,清楚证明其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
 
侵权主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违法行使职权: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的故意违法行为(在执行中执行局故意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鉴定中心故意举伪证);
损害结果:造成对黑河中院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合法查封债务人房产被他人拍卖,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因果关系: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上述违法行为与上述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导致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黑河四建公司的上述10件证据和申请书,确实清楚的证明其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 应当公正确认为“错误执行赔偿”
 
 “错误执行赔偿”“案由”的赔偿案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法院赔偿案件立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给以立案。
 
(二)省法院(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客观认定四建公司国家赔偿申请,是“错误执行赔偿”“案由”
 
(2014)黑高法赔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明确写道:  “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本院执行局、鉴定中心违法委托行为和联合作出错误鉴定行为,造成执行错误,导致查封的财产被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看“中国裁判文书网”“赔偿案件”10页左右
 
虽然省法院作出的该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由”荒唐,不能成立。但是,省法院作出该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官,没有毁弃证据,没有篡改申请书,其才能客观确认:“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本院执行局、鉴定中心违法委托行为和联合作出错误鉴定行为,造成执行错误,导致查封的财产被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该决定书原文)
 
上述省法院该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述下划线内容),清楚体现黑河四建公司的上述10件证据和申请书,所证明的客观事实,黑河四建公司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
 
侵权主体: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违法行使职权: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的故意违法行驶职权;
损害结果:造成执行错误(造成对黑河中院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合法查封债务人房产被他人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
因果关系:省法院执行局和鉴定中心上述违法行驶职权与上述造成对生效裁定执行错误,导致查封的财产被拍卖,损害其合法权益(四建公司损失280万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为,上述省法院该第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上述下划线内容),清楚客观的体现黑河四建公司,提出赔偿的“理由”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的内容。所以,省法院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客观确认为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为“错误执行赔偿”。
 
黑河四建公司向省法院和最高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申书,除了称呼不同,其内容是相同的。由此,清楚证明最高法院该3法官毁灭了黑河四建公司的上述10件证据和篡改申请书。
 
(三)最高法院3法官毁灭证据和篡改申请书后,四建公司提出国家赔偿的理由,就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四要件,只符合两要件
 
最高法院的法官 ,宋楚潇、催晓林、聂振华,故意毁灭了黑河四建公司的5号、6号、13号、14号、17号、18号、21号、27号、29号、37号和篡改申请书,捏造了(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中,黑河四建公司提出赔偿的虚假理由。
该第3号决定书写道:“赔偿请求人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该决定书原文段)”(提供该决定书)
经过最高法院赔偿合议庭3法官,毁灭证据、篡改申请书, 四建公司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理由(上述下划线内容),清楚的就不符合国家赔偿责的任构成四要件只符合两要件:
 
侵权主体:黑龙江省高级法院;
违法行使职权: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违法委托鉴定、作出错误鉴定结论;
损害结果:没有;
因果关系:没有了损害结果,必然就没有了因果关系。
 
最高法院3法官毁灭上述10件证据、篡改申请书,达到其故意否认上述黑河四建公司以省法院执行局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上述执行错误的“损害结果”的最重要的事实。最高法院3法官同时也就故意否认了,黑河四建公司申请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
因为,没有“损害结果”,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的国家赔偿申请, 依照《最高法院国家赔偿案由规定》十四的规定,就不属于“错误执行赔偿”的“案由”。不属于“错误执行赔偿”“案由”的赔偿案件,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没有“损害结果”,或者没有“因果关系”的国家赔偿申请,就不符合立案条件。
 
因为,最高法院该3法官,毁灭了黑河四建公司上述10件证据和篡改申请书。所以,最高法院(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的“案由”,就被捏造为 “ 错误鉴定结论国家赔偿” 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赔赔偿”( 请看“中国裁判文书网”“赔偿案件”10页左右
因为,上述10件重要证据,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2014)法委赔立字第3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确认,黑河四建公司向省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理由中(除了上述14号证据:省法院错误鉴定,证明了7个方面的事项,只有证明的2个方面的事项出现在该第3号决定书的理由中)。所以,最高法院该3法官,毁灭了黑河四建公司上述10件证据和篡改申请书。
  
黑河四建公司向省法院和最高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申请书,除了称呼不同,其内容是相同的。最高法院的宋楚潇、催晓林、聂振华,利用审查该国家赔偿案件立案程序职务上的便利,妨碍了上述10件重要证据和申请书在该国家赔偿案件的出现、使该10证据价值减少、消失。从法律层面就是毁灭了上述10件证据。
 
六、毁灭证据罪
 
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该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
 
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证据。行为人必须毁灭的是他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毁灭自己是当 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换言之,行为人所毁灭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当行为人与其他人均为案件当事人时,如果行为人所毁灭的证明在客观上仅对(或者主要对)其他当事人起作用,或者行为人主 观上专门(或者主要)为了其他人而毁灭证据,则由于存在期待可能性,应认定毁灭其他当事人的证据。在我国,采纳第三种观点也不存在方法论” 问题。因为刑法第307条第2款所规定的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本身就包含了主观上为当事人毁灭证据的意思。
行为人所毁灭的证据,不限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而应包括其他诉讼当事人的证据。例如,帮助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也应以本罪论处。
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出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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