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的保护,建立古城保护名录等
昨天上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草案)》和《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两部法规的说明。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在审查报告中认为,古城保护的内容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重要“主角”,同样需要重视数量众多的周边传统建筑风貌,如果对这些“群众演员”不加以保护,古城的整体风貌就会受到影响。
制定保护条例解决古城保护亟待解决问题
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市城乡建设局局长杨正福阐释了制定《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古城保护条例,就是要通过立法把保护古城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固化,对扬州古城今后的保护进行规范和有序推进,用法律来保护扬州的古城和扬州的传统文化。”杨正福表示,制定《扬州市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是解决当前古城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的需要。
据了解,《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的领导和管理工作,把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各相关区(功能区)按照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具体实施古城保护工作。《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古城保护的组织机构和职责,设立了古城保护专项资金。
《条例(草案)》提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的保护。根据扬州历史演变和现状以及历史遗存保护情况,将古城分为明清历史古城和古城遗址区,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分别进行保护。针对蜀冈—瘦西湖景区的特殊情况,《条例(草案)》在规划编制、建设项目的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区别于明清历史古城的规定,既对古城进行有效保护,又不影响城市发展和经济建设。
建立古城保护名录是《条例(草案)》的亮点之一。有着2500多年建城史的扬州,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历史文化街区、传统街巷、文物保护单位等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众多,要把这些先辈留给后人的宝贵遗产列入保护名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才能更好地弘扬扬州的传统文化。
古城既要保护“主角”也要保护“群众演员”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扬州古城的定义及其“四至”范围应当如何准确表述。草案中的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杨学华提出,“是否要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具体范围详见《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明确的古城范围’?”
在传统(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面,杨学华提出,现行上位法没有传统(历史)风貌建筑这个概念,《条例(草案)》创造性地提出了对“子”加以保护。他认为,古城保护的内容除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重要“主角”,同样需要重视数量众多的周边传统建筑风貌,如果对这些“群众演员”不加以保护,古城的整体风貌就会受到影响。
《条例(草案)》探索破解古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等行政审批的难题。杨学华提出,“在操作性措施方面,关于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许可如何在上位法规定的框架内,形成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探索。”记者 何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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