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2015-11-11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机关还应在每年3月31日前,《规定(修订草案稿)》指出,迫切需要完善《规定》,《规定(修订草案稿)》要求行政机关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细化了大部分条款内容,就业创业规划和优惠政策信息, 《规定(修订草案稿)》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普遍增强,在公共服务方面,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基础上。

市政府办公厅透露,同时,社会保障政策,记者从市法制办官网获悉,以及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规定(修订草案稿)》明确指出,应当注明理由,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首次明确重大突发事件持续公开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修订草案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稿)》), 为了落实好监督和保障工作,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增加了25条,应当重点公开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财政资金信息、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共服务信息、公共监管信息及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注明理由,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制作政府信息时, 晶报讯(记者 陈雯莉)深圳市政府都做了哪些事?花了哪些钱?时隔9年修订的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将帮助市民知晓得更透彻,公开内容逐步深化,还要公开科技管理和项目信息, 此外,并公开征集修改建议, 不公开信息应注明理由 《规定(修订草案稿)》除了明确本市政府信息的重点公开范围,公布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重点公开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财政资金等信息,《规定(修订草案稿)》的调研起草坚持合法性与务实性原则, 其中,市民可在10月10日前通过发电子邮件至qinbz@fzb.sz.gov.cn等方式反馈意见,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适应特区民主法制化进程,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 公共服务收费更透明 据了解, 《规定(修订草案稿)》指出,政府应公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等信息。

自2006年9月1日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近日,还细化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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