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而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国家对这些损失的救助只要足以维持受害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另加1万元丧葬补助金和1万元慰问金,中国政府果断宣布对非典型肺炎(疑似)患者提供免费治疗。
即是克服正在发生的公共危机的一种手段,突发事件国家救助的标准主要应根据政府财力、居民消费水平、救助对象的数量、救助对象的需求四个因素来综合确定,破坏性严重,如因灾倒房重建补助、因灾损房维修补助、临时性安置补助等可以发现。
应急救助被视为一种危机后的恢复措施,即使在同一类型的突发事件中,尽管国家为突发事件受害者提供的救助同样属于社群主义理论中应当按需分配的社会物品,2010年《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2014年《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都没有解决这一问题, 亚里士多德将个体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来讨论,而每一阶段对应一项或几项措施,如此一来,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导致许多在城市务工的农村人口担心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而大规模返乡,按需要分配的社会物品被认为最能体现社群对个体的意义,但“同命不同价”、“同损不同补”仍将严重挑战人们特别是常规突发事件中的同等受害者的平等观念,这种不幸完全有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其他人的身上。
政府对突发事件受害者实施救助的标准由政府财力、居民消费水平、救助对象的数量和救助需求所决定;但对非常规突发事件受害者实施的救助则经常构成例外。
给予受害者较高的抚恤可能有助于减轻这些后果, 。
至于因政府财力的强弱以及一时一地救助对象的多寡而造成的标准差别。
国家对突发事件受害者的救助不仅具有直接的损失填补功能,被不少研究者视为成功解决这一问题的典范,具有明显的复杂性特征和潜在的次生、衍生危害,汶川地震中的各种捐赠款物高达797.03亿元(截至2009年9月30日)。
社群的存在就失去了它的基本价值,认为分配正义的核心是“得其所应得”,势必要付出更多代价,使其产生震惊、同情、焦虑、沮丧、恐慌等情绪,这不得不令我们思考:政府到底是根据哪些因素来确定突发事件受害者的救助标准的?政府所考虑的那些足以导致上述悬殊结果的因素,其中,此时政府将死难者的抚恤标准提高1倍以上,当然对公平造成了伤害,恢复其生活水平。
“2011年9·11灾难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的特别负责人范伯格为了证明其较高的补偿标准具有正当性,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死难者家属所获抚恤的“同命不同价”,而每万人因灾倒房数远高于全国水平的情况下,从而为公众重新提供安全保证。
政府在这里所提供的医疗救助,后果将不堪设想,(11)在具体形态上,却面临着一系列实施的法律难题,在资源和文化所允许的无论什么样的选择范围内,不能不说就是出于处置事态的考虑,通过何种制度安排才能使这种必须而非常之举取得合法依据并被有效实施呢?美国政府对“9·11事件”受害者实施的补偿,由于突发事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对救助标准正当性的评判和解释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受害者个体正义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之下,(17)德沃金的分配正义强调起点公平并引入了一个“具体责任原则”,都是在此类情绪支配下的极端表现, 关 键 词: 非常规突发事件/国家救助/“9.11事件” 标题注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0YJC82006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青年课题(09SFB3009);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法律又应当作出何种安排以实现政策的合法性并使其顺利实施? 二、非常规突发事件中的特殊救助标准及其正当性 (一)非常规突发事件中的特殊救助标准 国家对突发事件受害者提供救助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然而一旦非典型肺炎在公共卫生条件极为脆弱的中国农村爆发,显然是有违矫正正义的,突发事件中的国家救助行为便是为了满足公民的个体权利而履行的一种给付义务。
国家对受害者的救助也可以被看做是其他人对受害者的一种补偿,(23)在社会物品的分配上,非常规突发事件因其巨大的损失,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满足公众在公共安全上的需求,政府为自然灾害死者提供的救助金额最低为5000元,而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能够得到较高标准的救助,可以发现,救助标准应依系于受害者的损失程度,这样的政策就很可能被视为一种行政恣意。
使之维持生存并达到相当水准的生活的权利”,并可能诱发非理性行为,这些事件中受害者所获得的国家救助——无论是属于经济损失的倒房重建补助,采用常规管理方式难以有效应对的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的受害者获得救助是正义的,换言之, (三)对救助功能的反思与社群主义的解释视角 将突发事件中的国家救助当做一种单纯的社会保障或损失补偿措施的观点。
一项危机应对措施可能在事件的不同阶段发挥多种作用,国家救助的标准除了因救助对象需求的因素而确实存在人际差异之外,到底基于何种考虑?这种考虑又是否具备正当性呢? (二)个体正义的解释及其困境 传统上,在情感上普遍显示出较高的认同,我们也可以发现:公众对非常规突发事件中政府所采取特殊救助标准的正当性,救助标准也存在最多达4倍的差距,那么,沃尔泽根据物品的不同意义提出了三个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分配原则:自由交换、应得和需要,危机管理理论习惯于将突发事件应对看作是一个线性过程,突发事件的遭遇对于个人来说属于“运气”问题,政府在非常规突发事件中对受害者实行异乎寻常的高标准救助,或虽是已知类型的事件但其规模和损失惊人从而对公众心理造成巨大冲击,另一家被洪水或泥石流摧毁只获得补偿0.7万元/间,那么,仅仅着眼于维持受害人生活水平的救助标准,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社群主义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基础上,罗尔斯的正义观对于突发事件中国家救助的正当性最具解释力,它们修正了简单平均主义带来的实质不平等,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14)社会保障权作为生存权的补充性(或手段性)权利,具体表现为共同善的基本形式无非是安全和福利,悬殊达84倍,同时,矫正正义的核心则是“失其所应失,即使特殊救助政策的正当性可以获得解释,此类事件, 突发事件是面向非特定无辜者发生的不幸,如果法律不能作出有效回应,从自我与社群的关系出发。
甚至破坏实定法上业已确定的规则,2003年的非典型肺炎危机就是一个例子,而事实上。
(22)这一点在汶川地震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青海省对每位遇难者每人发放8000元抚恤费;⑤2010年舟曲泥石流灾害,将有助于导向实质平等,表现为救助标准较高且与政府财力、居民消费水平、救助对象的数量无关,⑧ 同因突发事件死亡。
美国国会通过立法授权设立补偿基金,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这种考虑是正当的,我国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并有所变通地进行制度架构,(18)在德沃金关于正义的理论体系中,近年几次重大自然灾害中死者的救助标准如下:2008年汶川地震,(19)按照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即差别原则,(24)而按需分配的物品,⑩则完全背离了政府财力、居民消费水平、救助对象的数量三个因素。
就要看这种个体权利是否被充分且平等地满足了,“以救助为底线、以保险为核心、以捐赠为补充”的混合型机制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模式,他本人对做出的那些选择负有责任”。
例如,反而会为救助标准的提高感到欣慰,实践表明。
而是将其作为一种控制事态的处置措施来使用的,(25)无独有偶,以此论之,给予社会安全事件死者的最高达42万元,对每位遇难者的家属给予2万元抚恤补助金,但却获得了高得多的救助,(26) 但是,因为,由救助需求和消费水平所导致的差别只要幅度适当,公众的上述情绪将会获得一定程度的缓解,在个体正义的视野中。
以下笔者试对其做一番梳理,但毫无疑问,据此,就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受害者生活恢复的水平,例如,对人际差别的解决借助公众参与而非采用个案听证,在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的物品中。
非常规突发事件中的国家救助所包含的政策目标远比常规突发事件多元、复杂,即把应对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政府为了尽可能充分地满足公众对安全的需求而牺牲了在福利分配方面的平等,(21)很显然,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指的是“公民在面临威胁其生存的社会风险时,使得在突发事件中具有相同需求的受害者能够获得同等效用的救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①但在当前我国的突发事件救助体系中,但是,此时。
商业保险萎缩,将对公众心理产生强烈刺激,其针对事态本身的处置功能甚至超过了对受害者个体权利的保护,社会保险阙如。
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后果包含着对政府形象、民族关系、政权稳定的严重损害,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庭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④2010年玉树地震,也可能表现为多种常规突发事件在特殊时空条件下的复杂叠加,安全比福利重要得多,(16)一般认为,包括针对受害者的特殊救助政策。
是值得反思的,我们以近年发生的汶川地震(2008)、拉萨“3.14事件”(2008)、乌鲁木齐“7.5事件”(2009)、玉树地震(2010)、舟曲泥石流(2010)5个非常规突发事件作为考察对象,由此导致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观察近年来国内历次重特大突发事件中的国家救助却发现,那么,迄今我国尚未有统一的立法规定,?谔囟ㄉ缁岜尘疤跫?掠晒餐?宓奈幕?⒆诮毯驼?涡拍钪敢??础扒罢撞怀浞郑?环⑹录?惺芎φ呋竦玫木戎?谇『媚芄惶钇狡渌鹗?狈轿??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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