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传媒网讯(记者 李凭)为充分发挥刑罚遏制毒品犯罪作用,体现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原则立场,抚顺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发布了近年来审理的8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1、被告人胡某、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2012年4月至8月间,徐某以每克500元的价格两次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冰毒共计20克;以用游戏积分顶购毒款的方式向吸毒人员李某贩卖冰毒约2克;2012年11月至案发前,以用毒品顶欠款的方式,以每克4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共计25余克。
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石某是朋友关系,均经营出租车。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吸食毒品后,欲开车前往吉林市其岳父家中看望其妻子谷某和儿子,期间接到其朋友王某的电话,王某让石某开车陪同李某前往其岳父家。2014年12月3日16时被害人石某驾驶车牌号为辽EB2xxx自家白色马自达6轿车,乘载李某从新宾木奇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途中被告人李某因吸食毒品中毒产生幻觉,认为被害人石某是警察卧底,二人发生争执,当车辆沿沈吉高速公路吉林方向行驶至135km+800米附近时,被告人李某先后在车内和路边持刀连刺被害人石某数刀,导致被害人石某死亡。
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善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翁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翁利生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3月末至4月间,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达路81-706的租房处介绍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赵某贩卖冰毒(甲基苯丙胺)10余克,获利1 200余元;2013年4月间,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达路81-706的租房处介绍贩毒人员吴某向被告人赵某贩卖冰毒100克,获利2000余元;2013年4月间,在其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新达路81-706的租房处介绍贩毒人员“阿某”向被告人赵某、鲍某卖冰毒700余克,获利苹果牌手机一部。
审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翁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赵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鲍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4、被告人黄某、鹿某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黄某制造毒品、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6月通过互联网结识被告人鹿某,并得知鹿某掌握利用麻黄碱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的技术,后二人预谋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获利。之后,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7月至10月间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黄某处分三次购买麻黄碱共计2200克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某知被告人黄某为制造毒品而向其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碱,仍向黄某贩卖。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邀请被告人鹿某来到抚顺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二人在黄某租用的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一民宅内,利用从黄某处购买的麻黄碱第一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56克,第二次制造出甲基苯丙胺520克。被告人黄某在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后,为牟取利益将其所制甲基苯丙胺向任某贩卖35克。
审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鹿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黄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5、被告人关某、杨某、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2012年8月,被告人杨某得知居住在广东省东凤镇的侄女被告人杨某手中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遂向其表明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回抚顺地区贩卖的想法。被告人杨某与同居男友被告人关某商议后,就贩卖甲基苯丙胺一事与杨某达成合意,由杨某在抚顺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将毒资汇入杨某银行卡内,后由关某负责从他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按照杨某提供的抚顺地址,将毒品伪装成灯饰通过物流邮寄给杨某。被告人关某、杨某通过此方式,于2012年8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2012年11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2012年末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2013年1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2013年3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2013年6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2013年9月向杨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
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6、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0月22日23时许到抚顺市新抚区万达广场1号公寓楼某室向马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三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正欲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处查获可疑白色晶体三袋,后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物品共净重15.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7、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5日19时许,王某(另案处理)载乘被告人赵某妻子吕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回到新宾镇民主村被告人赵某家中,由吕某提供毒品并容留王某、宋某在自家吸食。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新宾镇派出所经对被告人赵某家中搜查,当场在被告人赵某身上搜出白色晶体一包,在卧室拎包中搜出白色晶体一包(其中还装有白色晶体残留物一包),白色粉末一包,四包物品净重1.2克;黄色粉末两包净重0.1克;红色药片五粒净重0.5克、绿色药片五粒净重0.5克。从吕某所穿黑色皮鞋和外套中搜出白色晶体七包。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吕某所穿黑色皮鞋和外套中搜出白色晶体7包,净重7.1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赵某身上及卧室女式包中搜出的白色晶体、白色晶体残留物及白色粉末净重1.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黄色粉末2袋(未进行称重),含有氯胺酮成分;红色药片5粒净重0.5克、绿色药片5粒净重0.5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毒品由公安机关当场予以扣押并上缴。
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被告人史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史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其租住的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一小区向吸毒人员郑某贩卖冰毒15次,共贩卖冰毒2.25克;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2月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徐某贩卖冰毒0.2克;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夏季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徐某贩卖冰毒0.5克;被告人史汝生于2014年冬季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吕某贩卖冰毒0.25克;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10月初、10月中旬,在上述地点,两次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共1克;被告人史汝生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上述地点,三次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冰毒0.9克;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12月上旬的一天,在上述地点,向吸毒人员吕某贩卖冰毒0.25克;被告人史某于2014年12月的一天,在其租住的小区,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冰毒0.15克。被告人史汝生共贩卖冰毒25次,共计5.5克。
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史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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