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揭露河南省孟津县平乐镇跃店村郭亚非长期以《河南龙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资产上亿元,并将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的事实予以公开披露。
2012年7月2日,在以郭亚非为首的行骗团伙的引诱、蛊惑下,赵虹实际出资500万元,以赵虹的妹妹和郭亚非为出资人,在河南省孟津县工商局登记注册了《河南龙玉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其中赵某某投资255万元,占该公司51%的股份;郭亚非所投资的245万元由赵虹垫付,占该公司49%的股份。
公司成立后,由赵虹实际经营管理,在起步阶段的大小事务,全靠赵虹一个人支撑。包括招工人,建厂房,购进设备、材料,办理证照等所有事情,郭亚非对此不管不问。
2013年2月26日,赵某某将其51%的股份转让给赵虹。在赵虹向郭亚非催讨为其垫付的245万元出资款时,郭亚非便以多种借口推脱不还。经过赵虹多次催要后,2013年4月19日郭亚非将195万元40%的股权转让给赵虹及许某某,剩余50万元10%的股权仍有郭亚非持有。
赵虹为郭亚非垫付245万元出资款时,曾向许某某借款20万元,2013年4月19日经赵虹之手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许某某20万元,冲抵赵虹与许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2013年6月份,许某某要求赵虹把20万元的股份卖掉,6月18日许某某将20万元股份委托赵虹转到郭亚非之子郭琳乐名下,股权转让后,已在工商局登记备案,但事实上郭琳乐、郭亚非并未支付许某某股金款20万元。
在赵虹把公司经营的轰轰烈烈、蒸蒸日上,年产值达1000多万元时,因诈骗匪首郭亚非见钱眼开,利益熏心,便百般阻挠,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致使赵虹无法继续正常经营。在万般无奈之下,赵虹只能按郭亚非的意思,将430万元占公司86%的股份,以85万元的低价转让给郭亚非。加上公司成立时,赵虹为郭亚非垫付的注册资金50万元,郭亚非共计拖欠赵虹135万元。但经赵虹多次催要,郭亚非并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赵虹的款项。在郭亚非经营管理公司期间,他更加猖狂、肆无忌惮地把自己的儿子、女儿、女婿都编造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惯以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号,向其他已经受骗上当和即将受骗的人员行骗。
赵虹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4年向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郭亚非偿还上述转让款85万元及垫付资金50万元,共计135万元整。但是经过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后,孟津法院终于在2016年4月12日以(2014)孟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将最终的结果公布于众:被告郭亚非偿还赵虹85万元转让款,而对赵虹要求郭亚非支付50万元垫付款的诉讼请求,仅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草草了事。
相反,针对同一事实,许某某2015年起诉后,孟津法院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做出认定事实一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2015)孟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即“被告郭琳乐负责清偿原告许某某20万元股金;第三人郭亚非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纵观上述事实,诈骗匪首郭亚非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编造假象及恐吓、威胁等手段,骗取赵虹的信任,讹诈赵虹在龙玉公司86%的股权高达430万元,给赵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赵虹也曾以诈骗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因郭亚非持有公司10%的股份等原因而中止。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赵虹一案的过程中,对认定的同一事实,却做出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进一步损害到赵虹的合法权益。现赵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仍以微薄之力,在二审诉讼之诉中艰难地迈进。望相关部门尽快立案侦查,将郭亚非诈骗团伙一网打尽,缉拿归案,绳之以法,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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