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田平为弟弟田昌文喊冤列举大量证据披露相关黑幕

2016-08-02 来源:光华社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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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实名举报人:田平  
  身份证:372926195811061466
  手  机:13953078226
  冤出名门,菏泽市中级法院,又出炉一起荒唐离奇的冤案!菏泽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田昌文,在没接受任何请托,没为任何人谋取利益,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只是介入了正常经济活动,就被一、二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本罪构成要件(主观、客观要件略),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收贿罪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要素,缺一不能称其为受贿罪。下面以犯罪构成理论解析田昌文案。
  一、第一个5万元:即田桥镇为田昌文单位解决的5万元油卡、饭卡属自愿赠与行为,不属犯罪。
  在卷证据清楚的证明,田昌文受菏泽市保险公司总经理刘冰委托与巨野县田桥镇协商,将本公司代收的车船税归田桥镇缴纳,该镇将其中40%返还给本公司,以解决公司经费紧张问题。接着,田昌文找到田桥镇财所所长祝司峰联系,很快两单位便成功交纳和返还几笔款。田昌文和祝司峰熟悉后,田请求祝为公司解决点油费、饭费。祝答应后,为其提供了5万元油卡、饭卡。后祝司峰因其他经济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供述称,5万元油、饭卡出自给田昌文10%返还提成款,并称,名义上返还保险公司50%,实际返还40%,下余10%是给田昌文的提成。此说法,田昌文矢口否认,且祝司峰既没向领导讲明,又提供不出凭证、账目,只有空口无凭的孤证,显然不能排除祝非法占有10%后,嫁祸于田昌文的合理怀疑,因此10%提成去向不具唯一性。鉴于此,一审法院否定了10%返还给田昌文的说法,但一审法院却仍按受贿罪判罚田昌文,令人匪夷所思。按照受贿罪构成原理,5万元油、饭卡既然排除了出自10%提成,这5万元,只有一种解释:田桥镇自愿支援保险公司,即民事上称的自愿赠与,因为,给田昌文单位的5万元卡背后,没有任何请托事由,田昌文接受5万元卡,也没有任何受托承诺和行为(实际上保险公司有求于田桥镇),也就是说,虽接受5万元卡,但没为他人谋取任何利益,所以构不成犯罪。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田昌文在调到威海当口,于2012年1月27日将5万元卡上交公司总经理刘冰,刘证实此事,并有与公司会计范睿交接卡的手续。但刘冰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改口称:交卡时间是2013年4月,因为这时田桥祝司峰出事了,怕田昌文接受5万元卡受牵连,所以把交卡时间提到祝司峰出事前的2012年1月27日。司法机关抓住“更改交卡时间”,认为拿到了田昌文犯罪的铁证,十分荒唐!其一,关于交卡时间,有书证田昌文、刘冰、范睿三人制定的交接手续,有刘冰两次证言和田昌文始终如一的口供,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交卡时间为2012年1月27日。虽有刘第五次翻供口供和范睿口供,但客观书证证明力远大于主观言词证据,且范睿供述在前,不能排除对刘冰逼、诱供的可能,况且刘范为直接上下级关系,为同一方利害人,其证言仍为没有证明力的孤证。其二,刘冰说4月份交卡是在王蒙家中,并说“王蒙出去买菜了,当天我们在一块吃的饭”显然王蒙是一个关键证人。王蒙虽为田昌文的外甥,其口供是有证明力的,但侦查方恰恰没取其证,还把上级检察机关对王蒙的询问笔录隐藏起来,其用心昭然若揭,更能说明4月份交卡是虚构的。
  二、第二个5万元:即2012年3月21日和2012年6月1日祝司峰打到威海抱海酒店的5万元,是其委托田昌文招商款,不是受贿。
  和上一个5万元一样,只有祝司峰孤证说是10%中的提成,一审法院否定后,二审一证未补,却重新认定,这充分说明二审法院已认识到田昌文是无罪的,因为此款既然不是提成款,又无托请事由,田昌文又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来就是无罪。但二审法院为了下级法院脸面,又不愿改判无罪,所以把否定的又重新认定,把收受提成款强加给田昌文,这样便可以为当事人判罪了。但有一点无法解释,既然当事人第一口供咬定5万元用作招商,侦查方为何不查招商情况这一核心证据,却只查款打到那里?无奈之下,当事人家人不得不亲赴威海调查。经查,威海当地多人证实,田昌文确实用此款因招商招待过不少人,他们也都出了证言。但司法机关宁采信祝司峰孤证,却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言置之不理。
  至于田桥镇书记、镇长否认委托田昌文招商,司法机关并把此二人口供作为杀手锏,这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众所周知,整个菏泽市下辖县、乡镇,通常都把招商任务分解到个人,田桥镇也不例外。祝司峰打5万元委托田昌文招商,作为书记、镇长不知情,应在情理之中,因此两口供没有什么意义。这里有一个非常简单的道理,那个受贿者敢叫行贿人将款通过银行转账,而授人以柄,留下死证据!田昌文智商再低,也不至于低到这种程度!
    三、第三个5万元:既不是祝司峰称的提成款,也不是祝司峰与田昌文做海鲜生意的款。
    这5万元的真实情况是,总经理刘冰与于汉民合伙做生意,于汉民欠刘冰一笔款,2012年9月19日于汉民委托王合义,王合义又让蒋海涛把5万元汇给田昌文,(因银行没有授权一次不能汇10万元)故让田昌文将5万元汇给刘冰,刘冰证实已收到此款。以上事实有在卷附件王合义、蒋海涛、田昌文、刘冰的银行转账清单为证(有于汉民通过田昌文归还刘冰借款的银行清单记录:第一笔2011年2月8号,还款50万元;第二笔2012年6月29号,还款40万元;第三笔2012年9月19 号,还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至于田昌文曾作过5万元系与祝司峰共同做海鲜生意款的供述,这肯定是田昌文是在受到外力作用(侦查方的诱供、逼供)才作的虚假供述。退一万步说,这5万元即便是做海鲜生意的款,或者说按祝司峰所说是提成款,也不能认定田昌文犯受贿罪,这不仅是由于祝司峰系孤证,而且是一笔无托求的款,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前已述,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一二审法院对田昌文实行了孤证定案,明显违反了法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检法两院共同制作冤假错案,本案至少为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更何况所有证人均未出庭质证,在卷言词证据均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待定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应当依法排除。因此田昌文是无罪的。请求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给予关注此冤案,请省高法撤销一二审违法判决,请给田昌文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2016年1月2日


  实名举报田昌文冤案经过简介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实名举报人:田平
  身份证号:372926195811061466
  手机:13953078226
  我是田昌文的姐姐田平,我弟弟田昌文的冤案案发缘由是这样的:
  我小弟田昌平在巨野县人寿保险公司上班,在工作中被人陷害。冤案平反后,菏泽市人寿保险公司老总赵旭东不准我小弟上班。2009年4月3日巨野县法院判决恢复田昌平的劳动合同(见《(2009)巨民一初第51号》民事判决书)。当时菏泽市人寿财保保险公司老总赵旭东就是巨野县现任检察长周文伟的姐夫。赵旭东代表公司和我们家打官司,在保险公司一审败诉后,赵旭东还是一直不准小弟田昌平上班。赵旭东又让巨野人寿保险公司上诉到菏泽市中级法院。2009年6月22日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菏民一终字第314号驳回市人寿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又败诉了,赵旭东怀恨在心,当时赵东旭的内弟周文伟任曹县检察院检察长,然后调到了巨野县检察长,他第一件事就想替他姐夫赵旭东报复我们家,利用职权官报私仇。
  我弟田昌文在菏泽市人寿财保险公司工作,因经费紧张,总经理刘冰指令田昌文到巨野县田桥镇联系缴纳车船使用税的事情,保险公司把车船税交到田桥镇财所,由财所交予县税务局,县税务局再把百分之四十的支持企业发展扶助资金交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把扶助资金打到田桥镇财所,然后再打到保险公司账户上。巨野县检察长周文伟为了报复陷害田昌文,就指使犯罪嫌疑人田桥镇财所所长祝司峰做污点证人,陷害田昌文。祝司峰在监狱里说巨野县检察院有人整田昌文,他知道内情,他受人指使。祝司峰确实打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百分之四十,祝的很多次笔录可以证明。但因检察院逼供,祝司峰又说是百分之四十打到保险公司账户上,百分之十给了田昌文个人。其实根本没有什么百分之十。如果有百分之十,那么这个百分之十就是472000元。一审判决非法认定田昌文受贿15万,那么剩余的30多万那里去了?一定是祝司峰贪污30多万。但是,作为财所所长,他一人监管的财务30多万没有着落,最终却也没有被判贪污的罪名,只是判了挪用公款罪,这就充分说明根本没有什么百分之十,案件实体存在违法办案。
  田昌文所在的工作单位是菏泽市人寿财保险公司,企业侦查权归公安局,为什么巨野县周文伟非得要违规办理田昌文的案子?事实真相很明显,就是要打击报复田昌文。
  下面我来把周文伟所认定的15万元受贿给予说明。巨野县检察院认定的第一个“受贿事实”是油卡和饭卡共5万元。2011年5月至9月份祝司峰是什么原因交给保险公司田昌文的油卡和饭卡?保险公司总经理刘冰给田昌文说,其他乡镇可能是给了百分之五十(支持企业发展扶助资金),田桥镇怎么给了百分之四十?让田昌文问祝司峰。祝司峰说,哪有百分之五十,都是百分之四十。田昌文说,你再给公司点经费吧。祝司峰同意后就把油卡和饭卡交给了保险公司田昌文。田昌文接到油卡和饭卡后就给总经理刘冰汇报说,田桥镇都是百分之四十,没有百分之五十,给了5万元油卡和饭卡。刘总接着说,你是营销部经理,你先拿着,展业用吧。因为刘冰一直没让用,所以一直都是田昌文保管。到了2011年底田昌文调到威海市保险公司,报到后就回来过年,办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续,将5万元的油卡饭卡上交公司会计。交接时间是2012年元月27日,案发时间是2013年5月。总经理刘冰5次笔录可以证明交卡时间是2012年元月27日。但是在检察院的逼供诱供下,刘冰又说田昌文是2013年4月份交的。他的此说法就是空口无凭,因为巨野检方认定田昌文受贿5万元,账目交接明明是2013年元月27日;刘冰又说田昌文四月份回来交的时候碰到了王蒙,所以市检察院科长邵晓利又向王蒙调查笔录,王蒙说根本没有碰到他们任何人(取证时间为2013年5月8日左右)。这个笔录足以证明田昌文的交卡时间。虽然该笔录已被巨野县检察院隐藏,但有市检察院邵晓利的录音和王蒙作证。
  田昌文“受贿”的第二个5万是这样的。田昌文调到威海后,田桥镇祝司峰让田昌文在威海帮着为田桥镇招商、找税源。田昌文老家是田桥镇,说实话也想给家乡做点什么。田昌文说,光让我招商找税源,你得给我点费用,这边吃饭很贵。祝司峰答应后,在2012年3月27日和2012年6月7日分两次打到威海抱海大酒店的账户上共5万元,作为田昌文给田桥镇招商找税源的费用。此款消费了2万多,下余的在抱海大酒店的账户上,后被检察院拿走。田昌文协助田桥镇在威海招商找税源韩怀坤、曲红运、任景振都可以证明,但县检察院逼供,不让祝司峰承认让田昌文招商的事实。如果不是招商的钱,常理很简单,你为什么把钱打到威海抱海大酒店的账户上?受贿的钱还用打到酒店的账户上吗?你直接给田昌文现金不可以吗?田昌文的银行卡和威海抱海大酒店的2万多招商费用被检察院一直扣留,田昌文的案子起诉到法院,银行卡却一直在检察院保存,为什么不诉讼到法院?到了2015年我们家人给法院付红莲要银行卡,她说不知道。判决书上也没提到这个卡的问题啊?2015年7月份检法协调后又交给法院付红莲,有付红莲与田平的通话录音为证。
  第三个5万。在县检察院侦查期间,最早田昌文说这是于汉民汇给他的5万元,是还给刘冰的。在县检察院的逼供下(不让睡觉,先给洗脑),在县检察院的诱导下,田昌文受不了折磨,就按他洗脑的说,说是去山西太原和祝司峰合伙做生意的钱。有银行清单为证。这5万元是于汉民借总经理刘冰的100万的最后一笔还款10万元。真实情况是,于汉民委托王和义给田昌文汇款,由田昌文转给刘冰。因为王和义当时没带身份证,一次不能汇出10万元,所以用王和义自己的名汇了5万元;第二个5万是大堂经理蒋海涛让王和义存到蒋海涛之妻毕苓苓名下后,蒋海涛又用自己的卡给田昌文汇了5万元。田昌文接到共10万元汇款后5分钟就转给了刘冰。因为田昌文是于汉民借刘冰的钱的中间证明人,刘冰通过田昌文把钱借给了于汉民,所以于汉民还刘冰钱也通过田昌文还。2012年9月19日还钱10万元有银行清单和证人刘冰、于汉民作证。当时有于汉民的借条100万元为证。第一次还款2011年2月8号50万元,第二次还款2012年6月29号40万元,第三次还款2012年9月19号10万元,以上事实请领导明察。
  我们认为,田昌文案是巨野县检察院检察长周文伟因公报私仇而制造的冤案、错案。他指使巨野县检察院逼供诱供隐藏证据,制造假证据,多次指使祝司峰、蒋海涛做伪证;他多次违反正常法律程序干预法院办案,属违法干预司法;他滥用职权,私自到看守所发放不让律师会见田昌文的通知书(时间是2013年5月3日,通知是《巨检反贪见[2013]10号》不允许田昌文会见律师)。
  周文伟利用职权还明目张胆地去找法院治田昌文的罪;指使起诉科科长刘传高去找法院影响办案;还在聚餐时说治不了田昌文就不当这个检察长;事后,周文伟大骂他的下属和法院一窝奴才笨蛋。巨野县法院刑庭庭长姚卫星说,田昌文得罪检察院了,治的就是田昌文,要是王昌文或者陈昌文你看我咋判,根本就是没有这个案件!姚卫星还说,县检察院是起诉了10—12年,法院本该判5年,县检察院又说田昌文态度不好,不认罪,要加刑,本该5年的,结果判了6年。而检察院所说的田昌文不认罪、态度不好指什么?说我受贿就我就承认受贿,这就叫态度好?中国是法制社会还是人治社会??(本案影响证据有田平与法院姚清元的通话录音为证,听听是怎样治的田昌文的受贿罪真相。)
  一审法院也没有认定祝司峰所说的10%,但是照样判田昌文受贿罪6年。上诉到二审负责办案人员是郭玉亭。他看完卷宗,又去监狱会见了当事人田昌文。郭玉亭说这是一个无罪的冤案,我不能判。在这个时候,市法院刑厅副院长李维就指示于博庭长,在一证未补的情况下,又重新认定了一审也没有认定的祝司峰所说的10%。坏良心的于博就判了田昌文上诉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2014)菏刑二终字第42号》)他们的权力大于法啊!
  在2014年我们多次找山东省高法和驻山东中央巡视组,中央巡视组多次批示本案重审。菏泽市中级法院又接受了田昌文的受贿罪重审,可悲的是市法院立案庭负责同志,告诉我们,立案庭已经审查完了,本院知道田昌文是冤枉的,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能力给你们改判无罪,我们得罪不起有关人员和领导。我看你们的案子不行,早晚都得翻案。你们得去找上级领导给你们翻案。田平给办案人员梁坤说,中国的法律难道不是事实不清疑罪从无吗?梁坤说,一审法院可以疑罪从无,二审不行啊。这就是司法腐败的事实,宪法和法律还得分地方、分人啊?真是官官相护啊!
  2014年4月,田昌文继续申诉,申诉仍被驳回,维持原判。(见《(2014)菏刑监字第10号》2014年10月8日判决)我们多次找驻山东的巡视组领导批示,找全国人大代表批示,转最高法又转山东高法,在2014年11月24日山东高法才接了我们的申诉书材料。2016年6月听说又转审监庭审核,至今没有结果。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明显违法刑事诉讼法,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一二审法院对田昌文实行了孤证定案,明显违反了法律枉法裁判,滥用职权。检法两院共同制作冤假错案,本案至少为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更何况所有证人均未出庭质证,在卷言词证据均为未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待定证据,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使用,应当依法排除。因此田昌文是无罪的。请求各级领导和各界人士给予关注此冤案,请省高法撤销一二审违法判决,请给田昌文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此致      
                              冤案田昌文的姐姐田平
                                   2016.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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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接单2012.1.27交接,案发13年4月.jpg

2-王蒙证明笔录.jpg

3-与邵晓丽通话记录.jpg

4-与邵晓丽通话记录.jpg

5-检察院不允许见当事人的通知.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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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任景振招商证明.jpg

8-任景振招商证明.jpg

9-曲红运证明招商.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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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于汉民证明委托王合义汇款给田昌文还给刘兵.jpg

12-于汉民询问证明.jpg

13-于汉民询问证明.jpg

14-于汉民王合义田平田昌印去找工行行长录音录像经过14-1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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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于汉民借条.jpg

21-刘兵证明于汉民通过田昌文转给刘兵的钱.jpg

22-王合义给田昌文汇款的经过图.jpg

23-王合义汇款凭证.jpg

24-王合义存毕苓苓卡的凭证.jpg

25-王合义银行清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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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年7月检察院对刘兵诱供作证说田昌文该刘兵钱,田平再次找刘冰对质的证明31-3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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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涛询问笔录1再次作伪证.jpg

蒋海涛询问笔录2.jpg

田昌文询问笔录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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