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公安局有案不立故意包庇

2016-09-28 来源:法治中国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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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2日,长岭县大兴镇八付村村民,刘井玉死在长岭县大兴镇敬老院,院长未报案、未通过尸检,也未通知家属和村书记村主任,私自开死亡证明和火化手续,私自用轿车后备箱将刘井玉拉到长岭县火化场,中午没人时火化,未留骨灰,涉嫌杀人灭口,消尸灭迹。扬言:愿上哪告就上哪告去。
长岭县公安局至今未立案调查,还说“治安科有询问笔录”。
  刘井玉经村书记季国良协调送进大兴镇敬老院
  刘井玉自己觉得孤身一人生活难过,同亲属商量决定去敬老院,经八付村书记季国良协调镇民政、镇敬老院院长王德奎同意,2015年6月,由八付村书记季国良,张勤(刘井玉姐夫)带领刘井玉一同来到大兴镇敬老院,向院长王德奎交了一万元代养费,办理了入住手续,安排了房间,接受了刘井玉入住敬老院。(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证)
  刘井玉无病死于敬老院死亡消息被封锁
  2016年1月16日春节前,刘井文、张淑英、弟弟刘井军、郝大红、张勤、张宏伟,打八十一村范忠山面包车一行七人到大兴镇敬老院接刘井玉回家过春节。到敬老院发现刘井玉人没了,敬老院院长王德奎告诉说“人得病死了,死在炕沿底下,是我自己看到的,也是我自己安排火化了,骨灰没留”。院长妹妹说“刘井玉死在厕所里”。
  我们问王德奎院长?刘井玉死亡时你们报没报案,经没经过尸检,为什么没通知我们家属和村委会就给火化了?为什么不给留骨灰?
  王德奎院长答复说“家属离得远无法通知”。我们又问?村书记季国良和张勤是送刘井玉进敬老院的联系人,离敬老院一公里远,怎么不通知他们呢?没有病例、没做尸检,死亡证明怎么开的?王德奎院长说:都是我一人办的,你愿上哪告就上哪搞去”。
  在敬老院期间,我们家属在屋外边看见几位老人想了解一下情况,可是我们往跟前一靠,老人示意不敢说,离我们远远的躲避我们。
  八付村委会证明:原我村村民刘井玉6月份去敬老院,在此期间死亡,我村在2016年1月16日得到通知,死因不明、情况属实,2016年1月22日
  询问火化场邹女士
  2016年1月20日,我们来到长岭县火化场了解情况,邹女士接待并告诉我们说“刘井玉尸体,是2016年1月12日中午王德奎和另一个人用轿车后备箱拉来的,中午火化的。当时我问要不要骨灰,不要三天就扫墓了,王德奎说“不要”。
  王德奎杀人灭口消尸灭迹真相被层层包庇
  2016年1月20日,我们到长岭县公安局报案,工作人员说“不受理”。后来我们又通过信件形式向长岭县公安局报案,至今未给立案和答复。
  2016年5月8日,我们又通过实名向长岭县、松原市、吉林省、中央有关公安、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举报投诉,在互联网上刊登和转发。
  1、长岭县公安局只说“治安科有询问笔录”,至今未立案调查核实和正确答复。
  2、长岭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刘井玉年龄小不够进敬老院条件,你们回去找镇里去。
  3、我们到大兴镇派出所了解情况,派出所告诉说;我们没接到敬老院刘井玉死亡的报案。
  4、大兴镇政府,一个戴眼镜的镇长接待我们,当时就给王德奎打电话,王德奎说我到内蒙喝酒去了,镇长告诉我们下周听信。
  5、2016年6月上旬,不知是大兴镇还是王德奎安排的我两姨哥崔成海(原先在大兴镇派出所干过)到我家跟我说“把刘井玉分的地给你,再给1-2万元钱,你看行不行”。我说不行你该干啥就干啥去!
  6、2016年6月中旬,我两姨哥崔成海又来到我家说“王德奎院长不干了,他本人的心脏病犯了,你看要多少钱能完事,我说少50万不行。
  7、报案人刘井玉手机收到信息:【吉林信访】刘井文您好:您反映的事项已作出了处理意见,为了确保您的问题得到公正处理,请尽快登录吉林省信访局门户网站,(查询码:201607140126)对办理情况满意度进行客观评论,感谢您的配合。
  8、【吉林信访】刘井文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八十八乡出具答复意见,可凭查询码201607140126访问。等四个信息。
  王德奎行为涉嫌杀人灭口消尸灭迹
  敬老院院长王德奎处理刘井玉尸体行为我们认为有以下疑点:
  1、刘井玉死在敬老院不可能没人看见,院民示意不敢说,躲避不见所有来的人,似乎有人安排和被威胁的可能
  2、刘井玉死亡的地点院长王德奎和院长妹妹(做饭的厨师)说法不一致
  3、发现刘井玉死亡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没有尸检报告
  4、发现刘井玉死亡第一时间不通知家属和八付村书记季国良
  5、两人用轿车后备箱,将刘井玉尸体拉到火化场,中午火化,不留骨灰
  6、长岭县火化场火化刘井玉尸体没有家属到场、签字、没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以王德奎开具的手续擅自火化,是否火化行为违法
  根据以上疑点分析:刘井玉死在敬老院,作为一名院长王德奎不报案,未做尸检,不通知家属和村书记,而且,自己开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匆忙用自家轿车后备箱,将刘井玉尸体拉到火葬场中午火化未留骨灰的行为,就是不让所有人知道、看见、了解死者死亡原因,用杀人灭口、消尸灭迹的做法来掩盖杀人犯罪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我们认为;
  1、各乡镇敬老院和殡仪馆火化场,是县民政局设立并直接管理的部门。
  2、刘井玉是村书记季国良协调镇民政和敬老院院长同意,并交一万元代养费进入大兴镇敬老院的,所以大兴镇敬老院刘井玉的死亡,县民政局要承担一切监护、监管、死亡赔偿的法律民事责任。
  3、长岭县公安局不立案调查,不公开答复家属,只说“治安科有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说明,即不是第一死亡现场,也不是第二火化前的现场。没有检验死者尸体的录像和照片,事后的询问笔录系捏造,没有法律依据。
  4、信访局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欺上瞒下,违背事实。
  为此,报案人强烈要求:各级政府、公安、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依法立案、侦查、核实此案。
  依法追究王德奎的法律责任,责令长岭县民政局承担刘井玉死亡赔偿金和丢弃骨灰的民事赔偿责任,严肃追责有案不立,违法不究的相关责任人,使死者瞑目,家属安心,社会和谐稳定。
                                  报案人:刘井文
                                 电话:15134351565
                                    201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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