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红宇耐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
给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
要采取应急处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
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之间存在争议、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4、公司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5、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6、其他治理类突发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无持续经营能力;
4、其他经营类突发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他环境类突发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信息类突发事件。
第三章 机构设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
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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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办理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
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作为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工作的第一
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各部门或子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当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持续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办公室设值班电话接受预警信息的报告。
值班人员接到预警电话后应当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
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单位和
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
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向分管
副总经理汇报,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会同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
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
度重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
定,作出该信息是否需披露的判断,确定为需披露的,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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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如实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
第十五条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领导工作小组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
电话上报监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
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过程中,
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
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
先期处,控制事态。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风险事件后,应根据突发风险事件性质及
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风险事
件,成立相关的处工作小组。处工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
定突发事件处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
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
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的,
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
报警处理;
4、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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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
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的避免对公
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
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由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
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
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
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准随意泄露;
(二)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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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机构来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
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及子公司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
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和各项应急处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讯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
确保与各部门、单位能够正常联系。
(二)人员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根据突发事件处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
参与处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做好突发事件处工作的物资保
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
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
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
人,公司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
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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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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