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损失及时公布更新

2016-06-15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草案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

  本报记者简工博 王海燕

  常住人口超2300万、全市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超6000幢,常年面临台风等10余种自然灾害……在上海这样一个特大型城市,如何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然发生时迅速响应、正确应对?

  昨天,《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今后,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将有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

  定期排查危险源

  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值守与预警、应急联动与处置、善后与恢复重建等活动”。

  《草案》明确,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水陆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大型超市、幼托和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建设施工、危险品生产和储运等单位以及供水供电、通信、水利防汛等公共设施,均纳入“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的单位”范畴。

  《草案》还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备案。

  对此,一些代表认为,除了区县向市政府定期备案隐患排查情况外,街镇乡村发现危险源、危险区域也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备,尽快处理。

  瞒报损失要追责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突发事件后,常有政府部门迟迟未公布事故调查进展和原因,网上却快速流传着各种谣言的情况发生。

  “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播呈放大效应。”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玉表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突发事件舆情的监测、研判,迅速回应社会公众对有关事件的疑惑,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信息发布流程:“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完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舆情的收集和回应机制、灾情损失的统计公布机制。”《草案》特别提到:“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信息;同时,一旦信息统计结果有变化,亦需及时更新,不得隐瞒。”未按规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信息发布关键要及时。”叶辛代表认为,政府发布信息要跟谣言比速度。还有部分代表建议,对散布虚假突发事件信息者,应依法予以惩处。

  坚持人员安全优先

  突发事件直接对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影响。对此《草案》明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当坚持人员安全优先”: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和单位在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时,应当优先考虑对受该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并注意保障参与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草案》还特别提出:“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不得延误。”

  “市民也是突发事件处置的参与者。”吴尧鑫代表指出,事件发生后,现场市民听从、配合指挥,是解决突发事件的关键。还有代表建议,应加强对市民应急自救、互助知识的教育和演练。

  《草案》还提出,公民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政府应表彰奖励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须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征用财产或财产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依法补偿。

  此外,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表示:“突发事件发生前后,价格管理部门应加强价格监管,对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应依法给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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