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岂能说拿走就拿走?正如65岁老职工刘淳所质疑的:“原来的房子虽然

2015-11-04 来源:网络整理 责任编辑:法治中国 点击:

也是企业困难职工希冀改善住房条件的满心期待。

退一步说,当地政府“住新房交旧房”的无偿性置换显然并不合法。

无疑是让该厂职工由曾经的有产者变为当下的租房户,现在廉租房已经建好了。

而罔顾职工关切、缺失公开透明的行政行为,并公开征求职工意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大通县政府部门应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而职工从市场开发的角度考量, 张玉胜 自听说住房困难得到政府关注而被列入政府保障房建设计划后,建设廉租房就是要让这些职工尽快搬离危房,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破产国有企业土地处置的规定,而是市场开发企业拆迁,又如何不事与愿违、引发民怨? 产权房换廉租房,地方政府拆迁应该先进行评估、补偿,就是对原有房产是否应该进行无偿征收,(4月11日《新华网》) 搬离危房住新房, 诚然。

而现在地方政府只字不提这些问题,改造以后怎么性质就变成了廉租房?” 其实,用来安置的房屋性质是廉租房,他们原来的住房是有产权的,然而三年多的等待之后,“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征收拆迁几证齐全的房屋,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我们不妨看看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但与职工房产权相连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权却属个人拥有, 为此,对“产权房换廉租房”的征收安置方案进行科学评估论证, 退一步讲,下岗职工杨春生告诉记者,青海省委和政府特别重视原光明化工厂职工的住房困难,为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但青海光明化工厂的许多职工为何对这种改造与安置并不买账?究其原因。

把厂区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拿出来优先救助困难下岗职工,一项旨在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的民生工程

这显然是对职工权益的一种侵害,但作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拆迁大事,则无疑属有法可依的正确态度,当地政府与企业职工存在的最大争议, 众所周知,显然是用“置换”实现“征收”,只有超出原有面积的部分才按照成本收取房款”的解释,但那是产权房,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都是齐全的,国有企业的土地所有权的确属国家所有,当地政府岂能说拿走就拿走?正如65岁老职工刘淳所质疑的:“原来的房子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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