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国际旅行社借大企业名号宣传侵权
中大公司经陕西工商局核准设立于1998年10月6日,原企业名称为陕西中大国际大厦有限公司,2015年2月更名为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珠宝玉器等。中大公司在媒体刊登广告,对其周年店庆活动、主题活动、明星参与活动、促销活动、入驻品牌开业等进行宣传报道。
2006年、2007年、2009年均在媒体上发布企业发展与成就情况。
中大旅行社成立于2009年12月29日,经营范围为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等。中大旅行社自成立以来连续多年举办了时代之星夏令营活动,媒体对上述活动进行了系列报道。除以“时代之星”为主题的广告、报道外,还有普通旅游广告,显示的主要字样为“西安中大”。
中大公司认为,中大旅行社将“中大”及“中大国际”作为其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大旅行社: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大”字样;向中大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中大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大公司自成立以来,进行了广告宣传,曾荣获多项荣誉称号;加之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和经营管理模式,已为公众广泛认可,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中大国际”是中大公司的企业简称,“中大”是企业字号。该字号通过中大公司的长期经营与维护,与中大公司产生了稳定的关联关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意义。
中大旅行社借助其企业“中大国际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将“中大”与“国际”字样连用及在普通旅游广告中主要使用“西安中大”字样,其本质上属于利用他人享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攀附他人商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损害了中大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对中大公司在先企业名称权的侵害。判决:中大旅行社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大”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中大旅行社赔偿中大公司5万元;驳回中大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中大旅行社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华为公司与中兴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兴公司将华为公司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中兴公司申请对涉案专利进行司法鉴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委托西安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2013年5月16日西安鉴定中心作为专利侵权案件的鉴定机构、赵凯瑞作为鉴定专家共同参加了由西安鉴定中心在其会议室召开的鉴定会。会议采取案件当事人彼此不见面、分别进入会议室向鉴定机构和专家说明事实、回答问题的形式。
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华为公司为说明自己的手机设备具体功能实现与对方专利方案不同,向西安鉴定中心提交了手机充电设备类型检测流程图文档,注明“华为机密 仅用于西安中院充电案件 未经许可 不得扩散。”专家提出需就华为公司现场提供的该产品流程图进行检测,并由赵凯瑞负责拿出具体检测方案。
在鉴定过程中,华为公司怀疑西安鉴定中心向中兴公司泄漏华为流程图文档。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产品流程图,并且产品流程图是通过西安鉴定中心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泄露给中兴公司,但是本案中华为公司所依据的“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并没有产品流程图。尽管华为公司认为“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有对产品流程图核心内容的描述,然而华为公司并未明确“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中哪些内容是对产品流程图核心内容的描述,华为公司缺乏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产品流程图在本案中是否涉及。故对于华为公司在本案中所诉称的产品流程图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院不予涉及。西安鉴定中心向华为公司和中兴公司发送“充电专利检测实验测试内容(二检)”属于履行鉴定机构基本职责的职务行为,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 华为公司提起上诉,陕西高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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