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平度报账员贪污百万

2016-07-16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在《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5周年之际,市检察院发布了近两年查办的几起职务犯罪典型案件。

案一:

副厅级教育督学本应做廉政楷模

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污染校园净土

李某某,原青岛市教育局副局长、青岛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2007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个人及相关单位给予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44万余元,为上述个人和单位在办理择校生、工作上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2015年6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二:

贪污挪用二百余万

个人理财严惩不贷

刘某某,原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报账员。2013年1月至2月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本村土地补偿款200万元用于个人理财。另侵吞本村土地补偿款银行利息万余元。2014年8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案三:

受贿十万胆大妄为滥用权力

当庭翻供难逃十年牢狱之灾

董某某,原即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中心工作人员。2010年5月至11月,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在明知该市某某村一处准备出让的26.12亩土地没有办理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将相关征地档案借出,由他人篡改勘测定界图等图纸,董某某填写虚假的土地出让方案逐级审批,使他人非法获取了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9万元。董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受贿事实,但在庭审时却又当庭翻供,在确凿证据下,2014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案四:

不负责任违规乱用权力

玩忽职守情节严重受法办

沈某某,原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2009年至2011年3月间,该在办理市南区某某路某号数套房产借款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违规办理超过房产约定价值的抵押权登记,造成数名抵押权人超过抵押房产约定价值1241余万元的债权无法受偿;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该在房主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他人所持伪造的委托公证文书未仔细查验,违规办理房产过户,造成房主损失560余万元;为帮助他人办理违章房屋的房产证,向相关人员行贿3万元。2015年7月,法院以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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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制定、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和宣传;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和制约;

(四)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五)查处或者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者及时报告有关机关;

(六)接受有关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指导、监督下级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管理,并指定相关机构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年度述职内容,接受评议和考核。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怎么回事?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为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而建立一种档案查询制度。是由检察机关收集、整理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档案查询库。有关单位或个人因参与招投标和其他事项需要,向检察机关提出行贿档案申请,由检察机关通过查询档案库得知有无行贿档案记录,并给提出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其有无行贿档案记录的检察业务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在预防职务犯罪的范围之内吗?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参照本《条例》落实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

贪污、受贿立案标准是多少?

通常是三万,具备特定情节的,贪污、受贿一万元也构成犯罪。

多次、小额贪污、受贿不足三万元的不受法律处罚吗?

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受贿数额处罚。

挪用公款多少钱构成犯罪?

根据用途不同,数额不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立案数额三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案数额五万元。

行贿数额不满三万元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指的是什么?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是否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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