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日,应重申个人信息安全 南方法治报数字报 电子版

2016-07-22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网络时代,个人信息安全越发让人感到不安。中消协13日发布《2014年度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报告》,结果显示约有三分之二的受访消费者过去一年里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等现象。(3月14日《新京报》)

这个数据令人触目惊心。如果不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将会有更多的人深受其害。问题是,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如何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呢?

事实上,个人信息被泄露或窃取,不仅限于网络交易平台,在招生、快递等社会各个领域,可以说无处不在。孩子刚出生,就有人打电话推荐奶粉、尿不湿、百日照、胎毛笔等;购的新房尚未交付,就有人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装修;刚买了一辆新车,就有人打电话推销各类保险……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外泄造成的。

在我国,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未能出台,而现有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比较繁杂和笼统,监管乏力,个人信息安全常常处于威胁之中。比如,我国《刑法》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但只限于规范侵犯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行为,震慑、打击力度和范围不大。借鉴国外经验,美国保护隐私权的法案早在1974年就已通过生效。之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家庭教育权利及隐私法》等不断补充进来,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

在“3·15”消费者维权日,应重申立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首先,我国应加快出台公民信息安全保护法,并通过建立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侵害补偿和惩罚机制,设置监督机构等方式,为个人信息上一道“保险阀”。再者,应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和保密等问题制定详细规定。在信息采集的源头方面,对采集主体设定门槛,规定必须事先履行核准和登记程序等。同时,实行群防群治,完善举报机制,强化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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