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新规出台入法呼声不断

2016-07-17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财新网】(实习记者 官予欣 记者 赵复多)7月14日,最高检、司法部正式出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二者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机关工作中的11种情形进行监督,公检法在职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13年来已历数次改革,专家认为该制度亟待法制化。

新增4种监督情形加强人权保障

《规定》列举了11种可监督情形,包括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与2010年出台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相比,新增了4种情形,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所明确的监督范围已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各关键环节。

同时,《规定》对于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也有所扩大,明确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

公检法在职人员不列入选任对象

《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并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办法》同时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对此,司法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对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明确规定不列入选任对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呼声不断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司法的直接形式。最高检于2003年10月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2010年,最高检颁布《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2015年3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出台的《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的任选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革,即由原先主要由检察院自行选任管理变为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完成,但由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商确定名额及分布。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立性和实效性。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改革发展,加快对该制度进行立法规范的呼声也日渐高涨。2007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贾春旺就曾建议,通过修改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

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建议应该加快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内容纳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正草案)》稿,单列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就人民监督员的职责、选任方式、监督范围和程序、监督效力和保障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方案》出台之后,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曾在财新网发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路径》一文,他提出在强调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法治背景下,任何改革均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应该加快立法步伐,以补强其“合法性成色不足”的缺憾。

“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立法位阶,规范人民监督员立法形式,是人民监督员法制化的方向和目标。” 秦前红还指出,从立法时机和立法条件的成熟度来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时加以规定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加以规定是较优的选择。

在近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认为应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入法。他表示,通过对人民监督员制度多次调研,现在看起来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写进去困难重重,因此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较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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