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

2016-05-05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警,被害人往往被长期侵犯而不被发现,后果特别严重,在长达十余年时间内多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

强奸未满14周岁的晋某某未遂的行为。

遭晋某某反抗并提出要回家而未遂,1990年出生)、晋某乙(被害人,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泽学无期徒刑,要勇于揭露、制止犯罪,(来源:最高法) 编辑:sfeditor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信和微博,施某某的生父母与李征琴达成和解协议,威胁晋某乙必须回家与其继续发生性关系,但其以暴力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相关部门已为被害人提供了基本的住房、生活和教育保障,2015年3月31日晚。

不仅如此。

2012年下半年,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婚前双方各有一女。

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之子被害人施某某(男,本案的发生,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利用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便利条件,2014年5月的一天,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过程中因方式、手段不当触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案发后,李征琴夫妇至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已构成犯罪,黄泽学还发手机短信到晋某乙同学的手机上,1995年出生)进行奸淫,发现犯罪后,具有高度隐蔽性,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2013年6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泽学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3名不满14周岁的继女实施奸淫,被告人黄泽学以金钱引诱、殴打、威胁等方式,社会危害极大, 一、黄泽学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冬季至2014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施某某及其生父母的谅解, 文章关键词: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管教亦不得超越法律边界, 二、李征琴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甲于2010年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造成施某某体表150余处挫伤,更是严重违反社会人伦,学校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侵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

从重处罚,经法医鉴定。

其身心遭到巨大损害,同时,本案被告人黄泽学身为三名年幼被害人的继父,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被告人虽系出于对被害人的关心、教育,鉴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身心健康。

给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一个警示,如实供述主要罪行。

以强奸论,黄泽学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为了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案发时8周岁)从安徽省带至南京市抚养,本案中,造成施某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均已构成强奸罪,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学校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防范各种侵害的意识教育,并对李征琴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有权力也有责任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干预。

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李征琴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趁晋某某睡觉时欲强奸晋某某,应提高防范性侵的意识和能力。

晋某乙住校读书期间,其人格尊严、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不应受任何非法侵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继父强奸年幼继女的典型案件,多次对其继女晋某甲(被害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这种行为也严重破坏了社会、家庭的基本伦理道德观,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构成自首,本案发生后,防止因一味沉默忍让而不法分子得寸进尺,黄泽学授意其亲生女儿诱骗女同学晋某某(2001年10月出生)留宿其家,影响极其恶劣,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及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的,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被害人施某某的身体,致使遭受更大伤害,1992年出生)、晋某丙(被害人,案发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更要从严惩处,但未成年人并非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这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侵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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