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2016-06-06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69号

  【案情摘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官方网站为。其网站大量网页上方有图文,部分网页右上方有图文,网站的首页包括以下内容:“中海油宣布罗谢尔气田投产”、“渤海勘探再获新进展”、“番禺油田10年产油超2亿桶”等等,网站的“业务与产品”板块包括以下内容:“炼油产品”、“中国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是国际上

  首座集中加工海洋高酸重质原油的炼厂……”、“海洋石油201海洋工程船舶”、“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中海油再扩乌干达业务板块”、“中海化学海南基地论文获石油石化行业二等奖”等等。另外,该网站有大量关于中海油及其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故中海油起诉请求:确认正信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中海油商标由图及文字“中海油”两部分组成,正信公司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图形,并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正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类似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中海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

  第4类,正信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在其网站上公示的经营范围同中海油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中海油商标中包含的图形有很强的显著性,正信公司不仅在网页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该图形,而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同时,正信公司网页上存在大量关于中海油及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上述因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双方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正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海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决,正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海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当前,有些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采用“狐假虎威”、“攀龙附凤”的不当做法,拆分国有大型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误导公众,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国有大型知名企业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本案侵权行为较为典型,中海油商标中包含的图形有很强的显著性,正信公司不仅在网页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该图形,而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同时,正信公司网页上存在大量关于中海油及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制造混淆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本案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方面,不仅分析了商标标识的近似性,还综合考虑了正信公司主观意图等各种因素。本案判决对试图虚构“出身背景”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企业网络宣传和名称的规范使用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本报记者曹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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