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3个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

2016-06-29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记者林小军通讯员李蓝珊

6月24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2015年至今全市法院禁毒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3个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2015年1月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毒品案件1501宗,审结1456宗;判决犯罪分子1556名,其中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刑罚的19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6人;罪名相对集中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瘾君子运输自用毒品获刑15年

2015年4月5日,被告人辛某某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一名名为“红”的朋友。在接触中了解到,“红”有毒品出售。辛某某想到自己很快便到海南打工,考虑到本地毒品价格比海南低,便萌生了向“红”购买毒品,带过海南自己吸食的念头。

4月6日17时许,辛某某以4950元的价格向“红”购得一包“麻古”和一包冰毒。随后,辛某某返回家中,将所购买的毒品分装为小包和大包,并将大包毒品与其衣服一同装进一个红色塑料袋中。当日18时许,辛某某携带红色塑料袋(内装毒品)来到辛某乙家中,要求乘坐辛某乙的小车一同前往海南,并表示需将一些物品放在其车上。征得辛某乙同意后,辛某某将红色塑料袋放在辛某乙小车后挡风玻璃处的储物架上。

4月7日9时许,辛某某在雷州市龙门镇的湛徐高速入口处搭乘辛某甲驾驶的小车,与辛某甲、辛某乙等人一同前往海口市。当日11时许,当辛某甲驾驶小车到达徐闻县海安镇海安新港码头时,辛某某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辛某某被扣押的物品共净重214.18克,均检验出毒品成分。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214.18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辛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男子替人贩毒获刑15年

2014年12月28日下午,罗某甲(在逃)向被告人罗某某致电,让罗某某前往某村委会帮忙带一批毒品给他人,罗某某表示同意。当天下午,罗某某驾驶一辆立马牌白色电动车前往约定地点与罗某甲见面,接到了罗某甲交付的一个装有毒品的塑料袋。罗某甲告知罗某某塑料袋装的是毒品,要求罗某某将该批毒品先行运回,待其下达指令后再将毒品交给他人,罗某某表示同意。随后,罗某甲又另外给了一小包冰毒给罗某某,作为帮忙运输毒品的报酬。

2014年12月29日下午15时许,由于尚未接到罗某甲的指令,罗某某便驾驶电动车携带该批毒品前往村边附近,在准备和吸毒人员黄某某、陈某一起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罗某某的衣服口袋处查获到疑似毒品22小包;从被告人罗某某的白色电动车车斗内查获疑似毒品26小包。

廉江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案例三:两名男子共同贩毒分别获刑

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因缺乏资金支撑吸毒开支,答应为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获取10元/天的报酬、一日三餐的伙食待遇以及免费吸食毒品的机会。

2014年11月23日晚上,王某甲在王某乙的平房内分别向吸毒人员王某丙、陈某某贩卖30元和50元的毒品,共获毒资得80元;并容留王、陈二人在王某乙的平房内吸毒。

2014年11月23日中午12时许,王某乙在其平房处向吸毒人员王某贩卖毒品100元,并容留王某在平房内吸毒。

2014年11月24日12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丙、陈某某、王某、王某丁、李某在王某乙的平房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王某甲的身上缴获疑似毒品15小包,同时缴获吸毒工具和贩卖毒品的记账簿。

2014年12月23日上午,公安机关将王某乙抓获,并缴获疑似毒品红色固体6小包、灰色固体1小包。

遂溪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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