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通报贩毒典型案例

2016-07-06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连云港市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通报贩毒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

连云港市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通报贩毒典型案例

参加媒体。

  今天上午,市中院在新闻发布厅召开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新闻发布会,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王驰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并发言,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盛茂主持。出席本次发布会的媒体有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场子晚报、连云港日报、苍梧晚报、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广播电台、连网及连云港连云港发布等新媒体记者。

  每年6月26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禁毒日”,设立禁毒日的目的在于引起世界各国对毒品问题的重视,号如全球人们共同来解决毒品问题。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禁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对禁毒工作作出过重要指示批示。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但在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仍将处于毒品问题加速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多发期、毒品治理集中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我市两级法院将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我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继续依法严惩走私、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制造毒品犯罪、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同时,为全面发挥刑罚功能,也要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认罪悔罪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我市两级法院也充分利用审判资源优势,通过庭审直播、公开宣判、举办禁毒法制讲座、建立禁毒对象帮教制度、与社区、学校、团体建立禁毒协作机制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青少年群体和合成毒品滥用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市两级法院选取了近年来审理的典型毒品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例涉及到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容留他人吸食等各种毒品犯罪,以期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增强全社会据毒、防毒、禁毒的意识,同时也彰显我市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

  贺从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贺从莉利用夜间、凌晨等时间,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华龙宾馆、巨龙南路胜家宾馆、解放中路和平桥附近等处,先后10次向吸毒人员张敏、王凯、高磊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克。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贺从莉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袋,质量为0.88g。

  裁判结果

  海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从莉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贺从莉因贩卖毒品曾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贺从莉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贺从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建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吴建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海州湾花园小区东面观景湖路边其驾驶的苏GES312号面包车内,容留王亮(男,29岁)、程波(男,35岁)、嵇雷(男,35岁)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裁判结果

  海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吴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吴建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撤诉。

  被告人马勇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勇于2014年12月24日16时许,驾驶鲁D9X057(套牌)小型轿车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东海县桃林镇官庄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送检的1袋白色晶体质量为16.03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东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马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马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志球、马跃、马誉轩、赵勇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底,被告人马跃通过被告人马誉轩认识被告人刘志球,双方商议贩卖毒品牟利。被告人马跃遂在连云港市将毒资存入被告人马誉轩的银行信用卡中,由马誉轩转交给刘志球。被告人刘志球采取物流快递的方式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广州市邮寄被告人马跃。自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马跃多次通过马誉轩共计向刘志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7千克。被告人马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赵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其中被告人赵勇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千克。2014年8月21日,刘志球再次通过国通物流邮寄毒品,8月24日,被告人赵勇在马跃的安排下取该毒品包裹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993.80克。被告人马跃、马誉轩于同日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马誉轩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志球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球、马跃、马誉轩、赵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刘志球、马誉轩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跃、赵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誉轩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构成重大立功,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志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誉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省高级法院二审中。

  兰庆平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兰庆平指使被告人胡斯华、王志祥驾驶车辆,多次从江西省、广东省运输数量巨大的毒品至连云港市交由被告人徐晓贩卖。徐晓协助兰庆平等人事先租好存放毒品的“仓库”,并安排“马仔”负责管理。被告人徐晓联系本地贩毒人员许玉贵、王道华等人,伙同刘健、徐强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王道华、许玉贵。被告人许玉贵、王道华分别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潘正利将从许玉贵处购买的毒品转卖给他人。被告人程子尧在明知徐晓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徐晓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兰庆平共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183.18克,被告人王志祥共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783.18克,被告人胡斯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183.18克,还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7012克,被告人徐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114.74克,被告人刘健、徐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00克,被告人程子尧转移毒品甲基苯丙胺3714.74克,被告人王道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114.74克,被告人许玉贵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1.17克,被告人潘正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92克。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庆平、王志祥、胡斯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徐晓、王道华、许玉贵、刘健、徐强、潘正利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程子尧帮助他人转移毒品,其行为构成转移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兰庆平、胡斯华、徐晓死刑,判处被告人王志祥、许玉贵、王道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刘健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徐强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潘正利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程子尧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省高级法院二审中。

  被告人岳强、王海勇、刘彦、相二进、纪上上、刘毅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被告人纪上上通过被告人刘毅联系被告人相二进、王海勇欲购买氯胺酮贩卖,并在相二进租住的房间内,纪上上将3万元现金交给相二进、王海勇。2014年7月初,被告人王海勇联系被告人刘彦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及氯胺酮,刘彦随后联系被告人岳强购买毒品,岳强让刘彦从中联系出售毒品。在确定货源后,被告人王海勇将纪上上的3万元以及其自己筹措的毒资从赣榆区通过银行汇给刘彦,刘彦收款后又将该毒资转汇给岳强。2014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海勇得知毒品已经准备好,即授意被告人相二进和许涛驾车赶至江西宜春与刘彦交接毒品。7月13日,被告人岳强驾车将毒品带至江西宜春,同日被告人岳强、刘彦将装有毒品的密码箱放在相二进驾驶的车内后,与相二进各自驾车一起返回连云港。7月14日,在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酒店3107房间,被告人相二进将该密码箱交给被告人王海勇。随后被告人岳强、王海勇、刘彦、相二进、纪上上、刘毅被当场抓获,在密码箱中查获甲基苯丙胺6898.18克,在被告人岳强驾驶的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96.17克,在被告人相二进的电脑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67克,在花果山大酒店3007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31 克,在刘彦的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0.60 克。同时查获被告人王海勇从他人处购买的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及子弹六发。还查明,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相二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天奉翔宾馆302房间内,容留闫方萍、夏岩、李雷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强、王海勇、刘彦、相二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纪上上、刘毅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海勇还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相二进还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岳强、王海勇死刑,判处被告人刘彦、相二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纪上上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刘毅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被告人黄启禄、殷成学、刘方刚、杜丕叶、王健康制造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殷成学、刘方刚为获取非法利益,商议制造毒品牟利,并租下连云港市赣榆区一民房作为制毒地点,并雇佣被告人王健康为制造毒品提供帮助。被告人刘方刚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告人黄启禄后,被告人黄启禄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教授被告人刘方刚制造毒品的技术,并伙同被告人杜丕叶将乙醇、甲苯等制毒原料贩卖给被告人殷成学、刘方刚,用来制造毒品。2014年11月初,被告人黄启禄前往山东省沂源县南麻一村一区2号的出租房内,现场演示制毒过程供被告人刘方刚学习。为向被告人黄启禄学习制毒技术及购买制毒原料,被告人殷成学先后以支付宝转账、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共支付黄启禄“学费”和购买原料的费用3万余元。2015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赣榆区一民房内抓获被告人殷成学、刘方刚、王健康,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共计3941.79克。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儒林街173号黄启禄家中抓获被告人杜丕叶,并当场缴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与固体混合物共计620.46g以及甲基苯丙胺43.01g。被告人黄启禄逃跑后,窜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伙同刘重阳(另案处理)制造毒品牟利。2015年2月8日,黄启禄在深圳市双龙地铁站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7.5克,并在其制毒地点缴获7600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启禄、殷成学、刘方刚、杜丕叶、王健康制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黄启禄还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启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殷成学、刘方刚无期徒刑,被告人杜丕叶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王健康有期徒刑十二年。各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

  被告人李岐山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岐山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3月10日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满释放后,被告人李岐山为谋取暴利,以房产抵押借得毒资前往广西柳州市购买毒品,在将购买的毒品运往山东省青岛市的途中,被被江苏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查扣,缴获甲基苯丙胺2988.01克。

  裁判结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岐山以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甲基苯胺2988.0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岐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岐山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皆核准了被告人李岐山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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