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可享受免费法律咨询

2016-05-26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服务中心大厅内律师正在向市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摄影 刘佩明)

  11月16日上午,位于南开区复康路45号的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正式启用,即日起免费向市民提供律师咨询、法律援助、公证咨询、司法鉴定咨询以及心理咨询等服务。

  服务大厅首日见闻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启用当日,记者在服务中心大厅看到,来自南开区的吴女士走到公证咨询岗:“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房屋产权问题,我父亲在几年前把奶奶当时居住的公产房产权买了下来,现在奶奶过世了,大伯要索要一部分产权,法律会支持吗?”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姜忠昌耐心解释说:“您好,您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不支持您大伯的申请的,因为您父亲已经购买了该公产房的产权,所以现在房子归他所有。但是如果考虑到亲情层面,您父亲可以给您大伯一些经济上的补偿,但不涉及法律。”

  11月16日,记者在服务中心大厅还看到,不少市民前来咨询,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甚至心理咨询岗前都有人在进行咨询。据了解,目前本市依托司法行政管理资源或政府已设立的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加挂牌子等方式,已经建立了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网络,打造了一批“窗口化”“一站式”综合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记者专访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启用当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司法局副局长魏东。

  记者:所谓公共法律服务都包括哪些服务项目?市民能享受到哪些免费的公共法律服务?

  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市司法局以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导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供给能力,科学研究设计,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及服务领域为标准,将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划分为七大类十二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律师服务类主要包括律师咨询服务、村(居)顾问服务、律师信访接待三项;公证服务类主要包括公证咨询服务、减免服务收费两个项目;法律援助类服务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案件咨询与受理两个项目;司法鉴定类服务主要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事项减免服务收费等;法治宣传教育类主要是在村(居)建立宣传教育橱窗或宣传栏,在街乡镇建设触摸式电子显示屏两项内容;人民调解类服务主要为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促成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安置帮教类服务为依托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帮教基地,有效安置刑满释放人员。

  在这个服务体系中,市民将享受到包括公益性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和安置帮教等法律服务;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为全民提供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记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目前能为市民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整个体系什么时候能够建成?目标是什么?

  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计划从2015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到2017年年底,全市基本形成供给充分、保障有力、管理规范、运行高效、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包括实体平台、信息平台和动态管理平台。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设施网络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全面、形式丰富,管理、运行和保障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形成政府、社会、市场共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使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目前市民可以享受到的是实体平台服务,全市三级即市、区县、街乡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已基本建成,“面对面”式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站点已实现全覆盖。各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区分功能和定位,按需派驻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专业服务力量,向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窗口化”服务。村(居)公共法律服务站配置以律师为主体的服务力量,通过定点、流动等服务模式,实现“一村(居)一法律顾问”。

  目前正在抓紧建设的信息平台,是借助天津市8890服务专线,在全市建立统一的集语音热线、网络在线、微信服务等一体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建成后,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微信和网上咨询等方式,足不出户享受到由专业法律人才队伍提供后台坐席的7×24小时的全天候、无缝隙法律咨询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动态管理系统将利用“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分析”,建立全市统一的集管理、评价、考核、信息采集、数据分析、动态预警等功能于一体的动态管理系统,实现管理服务事项、法律智库系统、信息搜集整理及矛盾隐患预警四大功能,进而充分了解市民关注的法律焦点问题和急需的法律服务等,为更好地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决策参考。

  记者:如何评价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呢?

  答:我们将制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对实施方案制定、建章立制、中心站点建设、村(居)法律顾问覆盖、服务信息采集、资金落实、工作效果情况进行考核,将其纳入全市绩效管理和法治天津建设考核。同时,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资金使用、实施效果、服务效能等方面的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质量。完善服务质量监测体系,研究制定公众满意度指标,建立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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