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 如何维权,这些案例值得看

2016-07-02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昨天,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类纠纷案件,解析新型典型案例。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消费类纠纷案件数总体呈快速上升态势,尤其是食品药品、网络购物、金融领域等新类型消费案件明显增多。2015年,全市法院共审理各类消费纠纷案件1380件,同比上涨148%。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法院呼吁消费者依法理性维权,同时提醒商家依法诚信经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网店“祛痘仙丹”作假,交易平台有责任

网络购物方便快捷,深受年轻消费者青睐,然而随着网店的增多,相互间竞争加剧,部分网店为吸引消费者、增加销售额,通过各种手段吸引眼球,甚至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进行促销。

2015年7月10日,陈某通过网上商城购买了某品牌各类精油共计82盒,价款约11000元,该品牌精油网页宣传有消炎、抗菌、预防粉刺等效果,对感冒、咳嗽、喉咙痛有缓解作用,并宣传是国际疗法中的“祛痘仙丹”。

陈某发现,电子商务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内容虚假、夸大功效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遂起诉到吴中法院,要求被告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全额货款,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某信息技术公司对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放任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原告陈某全额货款,并赔偿原告陈某3倍赔偿金,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对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储户银行卡被盗刷,发卡银行全额赔

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数量日益上升。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对持卡人、发卡行因银行卡被盗刷产生损失引发的纠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识别伪卡的安全管理义务。

2014年1月26日23时34分至1月27日0时15分,李某陆续收到其持有的某商业银行的一张银行卡被取现和转账的短信,可银行卡在李某手中,其并未有转账和取现行为。李某立即拨打该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口头挂失手续,随后报警。苏州高新区狮山派出所出警后,对李某银行卡进行核对、确认卡片信息,并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经核实,2014年1月26日23时34分至1月27日0时15分,李某银行卡内62328元存款在江西省南昌市以转账和取款的方式被人分12次取走,而当时,李某人在苏州。为此,李某将发行该银行卡的银行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虽主张李某因自身原因造成密码泄露但其并未对该主张进行举证,故无证据证明李某对涉案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李某全部存款损失62328元。

进口食品未标注不适宜人群,退一赔十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等。

赵某于2015年7月11日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G公司销售的浓缩鱼油磷虾油软胶囊4盒,单价238.8元,共计955.2元。该产品于2013年12月14日进口,2014年1月27日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并出具卫生证书,检验结果:所检项目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准予销售使用。未加贴合格中文标签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

赵某认为,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及海鲜过敏者不宜食用磷虾油,食用磷虾油作为食品原料时应在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前述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G公司退还货款955.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G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判决:被告G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赵某货款955.2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9552元,共计10507.2元。

当前消费领域案件有哪些新特点?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消费纠纷审判实践,介绍当前消费领域的案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

一是在纠纷发生领域方面,网络购物、快递服务、银行(金融)服务、电信服务、汽车购买及服务、餐饮旅游等新型消费样态的消费类案件呈现爆发趋势。

二是在涉案标的物方面,食品药品消费类纠纷比重较高。食品药品类的不安全产品是知假买假人员的重点打击对象。据统计,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纠纷占据消费类纠纷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是在诉讼主体方面,知假买假人员成为诉讼的主要发动者,赔付能力较强的商户及网络销售平台的商家则成为主要被诉对象。出于最大限度获得赔偿利益的目的,知假买假人员分次购买价格较低的商品、再分别要求最低惩罚性赔偿。

四是在争议焦点方面,消费者身份及产品质量依旧是主要争议问题。诉讼过程中,被告往往通过质疑原告的消费者身份来进行抗辩,认为原告多次或一次购买超出正常消费所需的商品量,不符合消费者的认定标准。在商品质量问题上,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判定标准的认识分歧较大。

五是在结案方式方面,原被告基于利益衡量,调解撤诉率相对较高。因涉诉被告多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场、超市、药房、网络销售平台,考虑到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可能会对企业形象、产品销售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大部分销售者都会选择与原告庭外和解,由原告申请撤诉。(记者 张帅 通讯员 宋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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