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10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报该类型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在会上表示,这些案例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场化方式推动企业重整、创新资产处置方式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对清理和处置“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这10起典型案例,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其中,首家港股上市的浙江民企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和无锡尚德天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三起民营企业破产审判案件颇受关注。
在处置“僵尸企业”时,据杨临萍介绍,人民法院强调综合利用多种破产法律程序,推进破产企业重整和清算,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杨临萍说:“对虽然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有挽救价值的企业,法院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实现企业再生,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以及多方主体利益共赢。”对不具有挽救希望和价值、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其快速、有序推出市场;对试图借破产逃废债务的非诚信企业,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制度和无效制度,撤销和否定不当的财产处置行为,严格追究相关主体责任,使其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维护社会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部分。
据了解,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而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
然而,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与国家工商总局吊销的企业数目仍相差甚远。杨临萍坦言,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2000-3000件左右,与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撤销数量存在很大差距。
“破产审判中存在的最大的难点就是启动难。”谈及原因时,杨临萍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在认识上存在误区,“破产清算并不是唯一结局,很多企业存在误区,认为破产就是清算,就是死亡,事实上,《企业破产法》说得非常清楚,破产包括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等”;二是法院审理破产案件难度大,“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影响面比较广,包括银行等在内的相关利益部门存在畏难情绪,这些特点又加重了破产审判的困难程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杨临萍表示,要加大宣传,使大家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对于凡是符合《破产法》规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绝不允许在《破产法》受案条件之外自行增设附加条件。此外,她补充说,在破产审判中,法官还要处理好办案与办事、开庭与开会、裁判与谈判等复杂关系,做到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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