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28日至30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及《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新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5%。
原标题:阜阳两个地方性法规获通过
在6月28日至30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及《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此前,我市曾于1999年和2002年两次印发《阜阳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十多年来,该办法对规范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深远,为我市2011年获评安徽省园林城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阜阳市绿化建设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发展需要。因此,出台阜阳市园林绿化地方法规,把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城市新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旧城区改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5%。城市新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达到下列标准:居住区不低于35%,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绿地率不低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绿地率不低于20%等。
水是影响阜阳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阜阳局地已形成漏斗,长此以往经济社会发展将受到制约。出台《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限制地下水开采使用,涵养地下水资源,是长远发展的需要。
针对水资源不足的现状,《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重点完善了水资源调配和水资源论证制度。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高效利用调入水、本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加强地表水水源工程建设,减少地下水开采。明确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接近或者已经达到、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开凿取水井的审批、验收、封闭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及《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近期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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