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大华特”)就与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阳县政府”)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6)鲁01民初1456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沂南县县城振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亮,董事长
被告:济阳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济阳县济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壮,县长
(二)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
1、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及补充协议,向山大华特交付净地;
2、承担未按期交付净地的损失赔偿金2016.81万元及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净地之日期间依据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
(三)事实与理由
依据济阳县政府于2002年3月13日发布的济阳政发[2002]14号《济阳县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引进人才优惠政策》,2002年11月19日,济阳县政府与山大华特签订了《合作意向书(保密)》,约定山大华特以1100万元受让济阳县政府1000亩土地(简称“该宗土地”)的50年使用权,建立山东山大华特职业经理学院,济阳县政府负责完成该宗土地未来市政建设规划以及相关附着物的征收、拆迁和农民补偿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等。合同签订后,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12月25日先后办理了济阳国用(2002)字第00249号与00250号两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3年4月,济阳县政府与山大华特签订了《合作的补充协议》,约定:山大华特最迟在2004年暑假后满足招生条件及招生规模,如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置方式以及济阳县政府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等内容。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3年4月16日先后办理了济阳国用(2003)字第00318-1号、00319-2号、00320-3号与00321-4号四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六个土地证对应的国有土地面积合计约866.22亩。山大华特先后于2003年2月11日与4月18日,分别支付了500万元与565万元土地费,依据原被告的《备忘录》以熔炼炉抵款35万元,合计支付了1100万元。济阳县政府至今也没有完成该宗土地上相关附着物的拆迁和农民补偿等工作,没有向乙方交付净地。山大华特仅是得到六个国有土地使用证,却不能实际使用该宗土地。
山大华特申请山东明和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未按期交付损失赔偿咨询报告》,以2016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与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不能实际使用期间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未按期交付损失赔偿金为2016.81万元;因济阳县政府没有实际交付该宗土地的违约行为在持续,该损失与日俱增。
山大华特期待实现合作的初衷,化解目前的僵局,加快合作的步伐,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之规定及双方约定,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及其补充协议,济阳县政府尽快完成市政建设规划并使之符合建立学校的规划用途,完成涉案土地上相关附着物的拆迁和农民补偿等工作,向山大华特交付净地,承担损失赔偿及逾期不能交付该宗土地的利息损失等。
三、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民事起诉状》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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