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焕城、许宋芳:
本院受理(2016)粤0104民初9420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刘焕城、许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刘焕城、许宋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原告对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等。本院已根据原告申请,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刘焕城、许宋芳名下价值2061588.98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的答辩期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对诉讼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期限为送达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11月2日08时45分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3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审法官:李学辉 电话:83009490
送达员:张璟欣 电话:830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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