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检验检疫局 邓志清 谢文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要“积极推行质检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质检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立法、重大决策、依法行政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但要切实发挥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作用,还需明确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资质、权限以及保障机制,调动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积极性,以保障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的有效实施。
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的价值定位。一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深化质检改革的客观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深化质检改革、推进依法治检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改革”与“规范”之间的关系,考验着检验检疫部门的能力与水平。而法律顾问可以在重大改革决策时,提供法律意见,降低改革的法律风险,实现决策与立法的相衔接,从而规范质检改革行为,提升法治质检形象。二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治检的必然要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核心是规范与约束政府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对检验检疫部门来说,推进依法治检,建设法治质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而建立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在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行政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助于规范检验检疫行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检验检疫工作符合建设法治政府部门和法治质检的基本要求。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检验检疫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在检验检疫部门行政管理过程中,会遇到很多涉法事务需要专业人士把关,而法律顾问均是具有良好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律师,其职责是为检验检疫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独立地进行法律分析,从而为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的实现路径。一是树立重视检验检疫法律顾问意识。检验检疫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树立重视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意识,加大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充分参与检验检疫决策和管理的力度,并保障法律顾问的独立性,使其不受干涉地就行政管理行为发表专业法律意见,适应建设法治质检的需要。就目前检验检疫系统而言,法律顾问制度尚未普遍建立,部分已建立的其制度也并不完善或流于形式。二是制定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在成立机构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规则。工作规则除了规定法律顾问的组织结构、遴选条件、服务范围、聘任程序外,还应保证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发表法律意见的独立性和异议权,明确法律顾问参与检验检疫事务的具体工作程序、承担责任方式、纪律要求以及工作业绩评价考核等内容,为检验检疫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依据,通过制度化促使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三是完善检验检疫法律顾问保障体系。应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政收入状况以及专家、律师所在单位的福利水平,确定法律顾问的经费标准,并通过聘任合同的方式对其工作补贴以及福利待遇予以明确,以保障其基本的劳动报酬;应优化法律顾问工作环境,落实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以保障其工作顺利地开展;应规范法律顾问的聘用形式,检验检疫机构与选聘的法律顾问双方必须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完善检验检疫法律顾问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细化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聘任条件及程序。检验检疫部门选聘法律顾问应遵循民主化原则,满足独立性要求,顺应专业性趋势,可采取接受地方律师行业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在地方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遴选以及自愿报名等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法制部门综合考量拟任用人员的个人素质和综合能力水平,提高人选门槛,严格考核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多层筛选,择优任用。二是明确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及要求。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对重大决策行为、一般性行政行为提供咨询或建议,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和后评估;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受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维护部门合法权益;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重要合同的谈判;接受指派以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实务培训;出席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和行政事务。三是构建检验检疫法律顾问的评价及退出机制。为了督促和监督法律顾问工作实效,检验检疫部门还应构建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法律顾问评价及退出机制,对法律顾问任职期间的工作进行考评。综合考虑其职责履行、工作业绩以及专业知识等因素而进行,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励的重要依据,对于有不作为、慢作为、重大失误以及考评不合格的法律顾问,可以解聘;而对于考评成绩优秀或者对检验检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可以进行奖励,以最大限度的调动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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