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规制度落实并巩固军事改革成果,是美俄等国一条重要经验

2016-08-02 来源: 责任编辑: 点击:

原标题:用法规制度落实并巩固军事改革成果,是美俄等国一条重要经验

军事改革对于世界各国来说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美俄等国的一条重要经验是,用法规制度落实并巩固军事改革成果。军事法规制度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有效保障改革进程、尽快固化改革成果、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注重法规制度的系统性,确保有法可依

军队领导指挥体制涵盖若干指挥层级、各个军兵种机构和各种职能部门,是一个由各类领导指挥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就在客观上决定了军事改革中必须注重法规制度建设的系统性。

美军改革持续进行几十年,在历次改革中都高度重视制定系统化的法规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能够落实到位并依法实施。美军先后颁布了《国家安全法》《海军组织法》《陆军组织法》《空军组织法》《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军官人事管理法》和《后备人员建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性文件,涵盖各级指挥层次和军种。这些法规以国家意志和军队最高指令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各级职责权限、指挥程序内容、指挥与支援关系和文书格式等,逐步理顺了总统、国防部、参联会以及军种间的指挥领导关系,使军令政令体系健全、职权明确、关系顺畅、指挥高效,为改革创造了良好的运行机制。

俄军也十分重视军事改革中的法规制度建设,先后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国防法》《俄罗斯联邦军事改革法》《俄联邦动员准备与动员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规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军事改革的目标、内容、原则,以及改革的综合措施等,具有系统性,为推进军事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外军改革实践证明,单靠领导权威和行政手段很难保证军队作战指挥和建设管理体制的长时间正常运行。军事改革必须通过构建相应的系统性法规制度和机制,确立新的原则、内容、标准、方式和要求,确保有法可依。

注重法规制度的权威性,确保有法必依

军事法规制度的重点是规范联合作战指挥活动、保证作战体系高效运转,确保军事法规的绝对权威是重中之重。

外军改革的法规制度建设从准确把握联合作战指挥活动的关键环节出发,明确规定各级指挥机构设置、指挥职责、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工作制度、承担义务等重大问题,不使用灵活性较大的用语,避免军队在执行过程中搞变通,削弱法规制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1958年美军颁布《国防改组法》,它从法律层面上取消了军种的作战指挥权,美军从此建立作战与行政两条指挥控制链路并沿用至今。1986年美国又通过《戈德华特—尼科尔斯国防部改组法》,强化了联合司令部实施联合作战指挥的主体地位,明确规定在一个地区内的所有部队都必须指派给本地区联合司令部,联合司令部有权绕过军种向国防部长提交演习、训练等方面的财务预算建议。

随着这两部影响深远的法规制度的实施,美军联合指挥得到真正落实,财务权和人事权得以明确,联合司令部成为指挥体系的基本环节和重心所在。联合司令部主体地位的落实,司令部体系也随之优化,保证了军事改革真正落到实处。从此军队领导指挥体制中指挥权集中与分散的矛盾、联合司令部地区性任务与军种职能性任务的矛盾、军种专业化建设与联合司令部综合化使用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从美军近几场局部战争看,美军的现行法规制度框架基本上保障了联合作战的实施。

注重法规制度的操作性,确保有法能依

美军的作战指挥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作战指挥关系方面,通过区分作战指挥、作战控制、战术控制、支援等4种行动,对各级指挥员把握指挥权限、行使指挥权力、有效组织实施作战均作出了明确界定,极大地减少作战行动中不必要的报告环节,提高了指挥效率。

美军在《武装部队的统一行动》这一联合作战指挥法规中,详细明确了部队实施联合行动时的理论指导和应遵循的原则,阐述了参联会主席和各军种部在支援联合作战中的具体职能,并为各部队制定各自的详细计划提供指导,还细化规范了指挥环节以及各作战司令部与各军事部门之间的配合、指挥关系及其权限。在《联合作战计划条令》中,则具体论述了联合作战计划的概念,制定的原则、方法、程序,并深入论述了制定联合作战计划与评估的关系。

总的来看,外军在军事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都是按照不同指挥层次逐级细化,把原则要求与具体行动组织结合起来;按照不同作战样式区别对待,把共性要求与个性特点结合起来;按照不同发展阶段及时更新,把普遍标准与形势变化结合起来,始终保证法规制度的可操作、可执行,保证军事活动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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